泸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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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MB1982157-2024-258702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02 11:23:01
- 成文时间
- 2024-05-02
泸水市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三服务”清单
填报单位及电话:泸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0886-3053002
序号 | 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接收安置 | 1.与军休干部签订协议及三联单“三见面”;2.对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按照流程进行安排工作;3对每季度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转业军官或士官按照接收名单进行安置、办理医保卡;4接收当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登记相关信息、开具落户证明。 | 1.军休人员;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消防员;3.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转业军官或士官;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
2 | 体检 | 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休人员年度体检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休人员 | |
3 | 技能培训 | 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文件目录填申请表并开具介绍信到相应培训机构报道培训 | 符合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
4 | 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 对前一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填报相关表格并发放三级配套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 符合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
5 | 立功受奖慰问 | 弘扬新时代拥军优属光荣传统,营造关爱军人、“一人立功、全家光荣”的喜庆氛围,为家属戴上绶带送上慰问金、了解家里的具体情况。 | 现役军人家属 | |
6 | 优待证办理 | 优待证申领、审核、签收、发放 |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 |
7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退役规〔2021〕2号)第三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逐级材料报州局,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材料复核。省退役军人厅对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审查认定。 | 残疾军人 | |
8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重点优抚对象 | |
9 | 烈士评定 |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符合申报烈士的公民 | |
10 | 伤残等级评定 |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退役规〔2021〕2号)第二章残疾性质认定及等级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 |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11 | 信访维稳 | 退役军人的矛盾化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矛盾化解、困难帮扶和教育引导等工作;重点人员的管控工作,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帮扶援助工作。 | 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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