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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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MB0X3186X-2018-115798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主题分类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18-12-19 08:42:22
一、分类:华侨回国定居许可类
二、名称: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三、申请受理机关:泸水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四、申请决定机关:怒江州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回户籍注销地定居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因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的,可由他人代写,本人签字、盖章(手印);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二张;
4.近两年内的出入境记录;
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它有效的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国外合法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可以证明其合法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7.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本人在国内亲属作为担保人有自有房产并承诺承担其回国后的居住保障的提供与担保人关系公证、担保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担保公证书;
8.本人在国内有足够的积蓄或在国外有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本人受聘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的提供有效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在国内亲属作为担保人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需提供与担保人的关系公证、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和担保公证书;
9.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申请到非户籍注销地定居,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国外出生的,提供上述1-9项材料(申请人为外国出生的,提供1—8项材料);
2.解决夫妻、父母与子女团聚的;因监护、抚养或赡养原因需要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户籍地定居的,向非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提供相应的关系公证;
3.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提供相应具备落户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办事流程:
(一)向拟定居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致函同级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核查申请人在国内户籍销存、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国保重点人员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及意见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的回复函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三)侨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受理机关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
七、许可数量:无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八、法定时限:16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名称、标准:无(免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联系科室:办公室
十二、办公地址:泸水市市级行政中心附楼二楼
十三、联系人:马军云(A角)、唐才梅(B角)
十四、联系电话:0886—3888157
附件:1.怒江州政府外侨办 怒江州公安局关于转发《云
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怒政外侨办发〔2014〕11号)
2.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流程图
3.华侨回国定居意见征询函
4.回国定居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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