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市监罚〔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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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0X23130-2021-165603
发文机构
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事项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06-19 16:56:08

当事人:泸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MA6P******              住址:泸水市六库镇怒江西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联系电话:1398860**** 

    2021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泸水市六库镇食品安全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泸水市六库镇怒江西岸*****的泸水********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销售食品的柜台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百事可乐8瓶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达了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泸市监扣〔202141号)。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真相,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9日,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事人于2021年3月13日,从泸水宝尔奇副食店购进百事可乐2件,每件24瓶,购进价55元/件(2.3元/瓶),销售价5元/瓶。2021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食品的柜台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百事可乐8瓶,货值40元,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20年5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受委托制造商:康师傅(昆明)饮品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7天。                         

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未定期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导致食品过期后仍与未过期的食品摆放在销售货物的货架上。当事人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环节存在失当和疏漏,有销售的意图和销售的准备,存在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的风险,明显背离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宗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实物证据;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经营项目的合法性;

5.泸水*******负责人李赵苹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该负责人委托的事实;

6.当事人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质及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货来源;

8.当事人自述材料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经过和认识态度;

8.现场照片3张(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163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202116告知当事人本局将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期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等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轻微、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综合上述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扣押在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百事可乐8瓶

二、罚款15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账号:5300175613605100****,地址:泸水市六库镇沧江路10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泸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个月内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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