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水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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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MB0T12761-2026-281421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6-06-27 23:41:12
关于印发泸水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农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农规〔2025〕1号)、《怒江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怒农发〔2025〕6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州税务局、州供销联社、中国人民银行怒江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对《泸水市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泸农发〔2022〕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泸水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水市农业农村局
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
泸水市财政局
泸水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怒江州分行
泸水市税务局
泸水市供销合作联合社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水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农规〔2025〕1号)、《怒江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怒农发〔2025〕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级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凡申报并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5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年交易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原则上不考核企业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品产销率达80%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1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州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州、市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重大环保事故。
9.申报层级要求。申报企业原则上在乡(镇)属地内具有稳定生产经营能力、示范带动作用突出。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企业的信用报告由企业到人民银行查询后出具。
3.企业的税收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4.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供证明。
5.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意见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2.市农业农村局在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人民银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的意见后,形成审核意见或召开专题审核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认定。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年度集中认定管理制度,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认定,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认定程序和办法:
1.合法合规性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2.组织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人民银行、供销联社等部门相关人员,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认定结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汇总评审意见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七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列入向怒江州农业农村局推荐为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监测评估程序和办法。
1.企业报送材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应按要求向泸水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监测材料,材料包括:监测评估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税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等。
2.材料汇总与核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企业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监测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3.合法合规性审查。由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并对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4.组织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人民银行、供销联社等部门相关人员,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监测结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汇总评审意见,对各项指标均达标以及因市场因素、新增投入等原因导致总资产报酬率、负债率、产销率等企业规模指标外的2项以内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合格;对企业规模指标未达标或其他2项及以上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不合格。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备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所辖重点龙头企业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形成运行分析报告,按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七条 在认定和监测过程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破产、关闭或不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
2.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已被有关机构、部门查处的;
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及环保事故等,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4.企业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第十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泸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制定的《泸水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泸农发〔202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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