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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节选,关于动物强制免疫实施的规定

浏览:0  来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者:恒文芳

索引号
MB0T12761-2022-194227
发文机构
泸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04-28 23:10:3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本条是关于动物强制免疫实施的规定。

一、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做好实施工作。要建立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岗位分工,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实行培训考核上岗,确保其具备免疫操作技术水平。要确保免疫密度,更要抓好免疫质量,采取免疫档案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相结合的核查形式,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将两项指标与防疫人员的责任制和劳动报酬挂钩。要保证疫苗充足贮备和及时供应以及冷链系统,做好有关经费安排、疫苗定购、统一调拨和贮备。这里讲的“饲养动物”是包括“宠物”的,宠物的强制免疫应当遵守本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其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的作用,组织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地防疫政策和计划要求及时开展动物免疫接种工作。

二、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本法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是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动物疫病是动物饲养和经营活动面临的最大风险,所有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仅需要保护自身利益,而且也有责任保护同行业的其他生产者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关防疫政策和措施,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由于动物疫病预防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并带有强制性的工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兽医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工作,使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其“经营主体和防疫主体”地位,提高其防疫意识和防疫知识水平,使其能够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预防工作。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不履行此项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在规定期限内,违法行为人仍未按规定进行改正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强制代作处理,所有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妨碍阻挠代作处理的,作为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论处。

三、建立免疫档案和实施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证强制免疫计划的落实,国家实施以畜禽标识和免疫档案为基础的可追溯管理。这一措施对于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和疫情控制,准确掌握动物群体和个体的免疫、监测和移动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流行病学意义。在发生疯牛病疫情后,欧美一些国家为应对这一危机,逐步建立了动物个体标识和追溯系统,这一系统的应用被证实是成功的,能及时进行全程疫病净化,迅速实现查源灭源,消除了风险,使养殖者和消费者民众恢复信心,保护了肉牛产业。实行动物个体识别和可追溯管理也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评价有关国家动物卫生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根据防疫工作需要,我国已开展了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正在逐步建立完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产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2006年6月农业部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以及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和畜禽发病、诊疗、残废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等内容。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都应当建立免疫档案,以进行追溯核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畜禽养殖场(户)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场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内容。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即每个动物个体身分使用唯一编码。按照建设方案,全国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追溯由动物标识申领发放系统、动物检疫全程监管系统和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系统等三部分组成。《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畜禽标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首先实施前两个系统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牲畜带标和动物移动监控,最终以屠宰环节为节点向后延伸,形成对动物产品的可追溯管理。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从2007年11月1日起,国内所有牲畜均应按照规定加施牲畜耳标,并凭此进入流通等环节。在我国部分省市根据实际需要,以动物标识为基础,已开展了动物产品追溯管理的试点和建设。这一举措,对我国动物防疫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对于违反此项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农业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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