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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浏览:0  来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者:恒文芳

索引号
MB0T12761-2022-188803
发文机构
泸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02-22 16:26:57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为了鼓励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国家实行奖励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制度具体包括发明奖励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制度以及与奖励有关的专利制度、发明权制度等等。本条规定了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奖励范围,一是动物防疫工作;二是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奖励的条件是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主要包括:一是在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等方面积极同违反动物防疫工作的行为进行斗争的;二是在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在生物制剂、诊断疫病的新技术和新药械等方面有发明创造的;三是在推广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成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四是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五是在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等等。

二、本条规定的奖励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奖励的主体,即是实施给予奖励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如兽医、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等。二是被奖励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个人包括兽医人员、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其他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有关人员等。

三、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物质上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资金、晋升工资等;二是精神上的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晋升职务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形式,主要是通过表扬,发给奖金,也可以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本章共十四条,对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预警、养殖者经营者防疫责任、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病原微生物管理以及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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