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告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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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81676942-2024-254461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20 16:33:55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告第01号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赵正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布。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机关: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赵正军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违法案
被处罚个人:赵正军,身份证号码:533001199407****39,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李家寺村委会大麦地4组。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应急罚〔2024〕危化-01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13日
违法事实:赵正军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存储在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南坝大桥西桥头筑城搅拌站旁其私自设立的简易油罐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
主要证据:
1.现场查获单据;
2.中石化提供的《车用柴油质量分析表》;
3.赵正军签收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油品出库单》;
4.当事人赵正军《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工作人员张映良《调查询问笔录》;
6.福鑫龙润砂石厂管理人员及装载机驾驶员杨勇冬《调查询问笔录》;
7.当事人赵正军与褚永权聊天转账记录;
8.泸水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9.相关当事人身份证件;
10.案件的照片、视频资料;
11.《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泸检刑行意〔2024〕19号);
12.《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泸检刑不诉〔2024〕61号);
13.《泸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对赵正军处以60000元(陆万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义务: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云南怒江农行穿城路支行;收款单位:泸水市财政局,账号 2415030104000601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将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被处罚人权利: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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