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公开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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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676942-2023-232252
发文机构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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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11-19 18:24:46

泸水公开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泸水市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泸水市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实施已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加油站存在未按照已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

存在问题

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已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

处理结果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以罚款2.1万元(大写贰万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

泸水市某事故责任人员未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2日上午10时许,泸水市项目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致人受伤事故。2022年3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泸水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市人民政府依法同意批复,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2年09月21, 按照《生产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对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泸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人员移送泸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泸水市公安局于2022年10月08日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2年10月18日,泸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规定,依法对该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立案处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存在问题

该事故中责任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处理结果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泸水市某烟花爆竹零售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且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9日,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且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

该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烟花爆竹连锁经营零售店作出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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