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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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81676942-2023-219290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3-05-17 09:17:18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案件线索,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切实扭转打击私挖盗采的被动局面,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举报奖励从严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云安办函〔2023〕2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性质界定。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泸水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盗采盗运金属非金属矿等矿产资源,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奖励范围。举报的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1.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的;
2.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
3.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小煤窑、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的;
4.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的;
5.在怒江流域、高原湖泊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的;
6.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的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
7.鼓励全市各界社会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给于保护。
举报电话:0886-363047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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