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 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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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81676942-2023-217828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3-04-19 15:56:39
泸水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云南省总林长令第2号—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令》《怒江州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怒江州总林长令第2号—关于全力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令》《泸水市总林长令第2号—关于全力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令》《泸水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全面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2023年4月15日至5月20日,对全市达到4级(含)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林区实行封闭管理,全市林地、草地区域外5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在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禁止在林区及边缘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
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除景区景点外,全市林区实行林区设卡管理,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林区,未经批准禁止组织开展入林团体活动及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禁止祭扫活动焚香烧纸、燃放鞭炮。
四、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实行市级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生态护林员包户,将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逐级报备。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天进行调度,发现不到位的,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五、对在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的相关责任人,一律按照《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顶格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六、实施责任倒查和有奖举报,对卫星热点多发频发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火灾隐患及犯罪行为的,经查实后市人民政府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2119。
泸水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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