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非煤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 包保责任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制度

浏览:0  来源:

索引号
781676942-2023-217271
发文机构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04-08 11:00:30

泸水市非煤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

包保责任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在非煤矿山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泸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泸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泸安发〔20218号)。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制度的通知》(云安〔202220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整改矿山突出问题的函》(云安办函〔20238号)要求,为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分级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辖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的负责人。

二、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一)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

1.对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负总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

3.督促开展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基本情况通告工作,督促本地区包保责任人落实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

4.完善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及时督促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组织修订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应急预案,加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二)非煤矿山级包保责任人职责

1每半年至少调研一次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督察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4.督促相关部门强化应急准备,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突发事件。

5.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提请市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尾矿库级包保责任人职责

1.认真履行尾矿库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

2.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

3.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保障尾矿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资金的投入及有效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尾矿库信息化建设,强化尾矿库综合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强尾矿库安全设施建设。

5.组织开展汛期期间督察,对责任不落实的相关部门、企业予以通报处理。对因措施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责任。

6.组织并指挥有关部门、人员及时参加尾矿库溃坝、

垮坝灾后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受灾居民人员转移、安置及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7.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8.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9.对符合闭库销号条件的尾矿库,加强指导协调。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及时公告销号,减少尾矿库量。

10.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实施关闭工作。

(三)乡镇、(街道)包保责任人职责

乡镇、(街道)包保责任人职责参县级包保责任人职责抓好包保责任工作。

(四)监管部门包保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侦办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强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爆破作业等环节的监管。

市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督促指导开采、加工矿产资源企业自查自纠,依法依规生产、加工矿产品。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既有部门预算,保障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各相关市级职能部门结合工作任务按照程序申报预算,市级财政审核安排。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业务相邻的原则,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为界限,对全市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已关闭、待关闭、待注销的非煤矿山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负责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摸底排查。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输盗采矿产品的行为,依法扣押无车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船舶等工具。依法查处在省道、国道、高速公路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通行条件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市应急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生产、在建矿山进行分类指导,在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汇总移交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业务相邻的原则,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为界限,对全市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采掘施工、生产勘探)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据《矿产资源法》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对特种设备日常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供电企业对矿山非法采选用电行为进行查处。

市林草局:负责对盗采矿产资源涉及破坏、违法占用林(草)地未办理完善使用林地手续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水利设施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各乡镇(街道)及其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根据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的工作安排,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安全执法,确保上级监管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突发事件。

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处置结果回复制度,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3.负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开展安全安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融合创建。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及时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并消除非煤矿山、尾矿库突发事件。

6.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所有非煤地下矿山在线安全监测和视频监控等系统与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7.组织编制非煤矿山“一矿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8.加快推进尾矿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实现所有尾矿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与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实行公告公示

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公告:每一座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非煤矿山(尾矿库)基本信息、政府领导包保责任责任人、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风险等级分布“四色图”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和属地乡镇(街道)每年第一季度末应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公示辖区内每一座非煤矿山(尾矿库)名称、所属企业、包保责任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1.2023年度泸水市非煤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公示

           2.2023年度泸水市尾矿库包保责任公示

 

 

 

 


包含附件

  • 附件1-2.docx [下载]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泸水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泸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龙江路1号 联系电话:0886-3622324
    运维单位: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融媒体中心  0886-3629331
    泸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86-12345 
    滇ICP备202100028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3210054 

    滇公网安备:53332102000130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