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工作职责职能、法规制度、办事流程、服务承诺及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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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676942-2022-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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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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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12-09 21:26:40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工作职责职能、法规制度、办事流程、服务承诺及投诉方式

 

按照泸水市社会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现将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工作职能职责、法规制度、办事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情况公示如下:

一、工作职责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法规草案,组织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组织协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级应对各类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各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运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应急队伍建设,负责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部署,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泸水市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职能转变。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泸水市自然资源局、泸水市水利局、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泸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级应对各类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各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泸水市自然资源局、泸水市水利局、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泸水市气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泸水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泸水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泸水市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泸水市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泸水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灾扑救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和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6)必要时,泸水市自然资源局、泸水市水利局、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泸水市应急管理局,以泸水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有关防治工作。

2.与泸水市发改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泸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泸水市发改局等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泸水市发改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泸水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十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局党组日常工作,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舆情应对、文化建设及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和机制,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三)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股。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四)救灾协调和预案管理股。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市级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市级应对各类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教育训练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协调开展地震和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五)火灾及水旱灾害救援管理股。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综合减灾规划编制并督促落实,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开展火灾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协调开展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应急管理系统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

(七)安全生产执法和事故调查股。承担非煤矿山、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备案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八)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安委办)。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察、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程、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九)救灾和物资保障股。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装备财务规划和科技信息股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劳动工资、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应急管理的装备、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非煤矿山股。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选矿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指导监督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二)泸水市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局机关应急信息采集、维护管理,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政策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局机关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做好局机关后勤保障及网络维护工作。组织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组织市级预案演练实施工作,组织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协助局机关统计、报告、发布全市应急管理信息和伤亡事故的具体工作;协助局机关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和考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应急救援资源。协助局机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管理,配合局机关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局机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和预警信息发布;负责市级应急值守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协助局机关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局领导及局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务。泸水市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十三)泸水市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本辖区火灾扑救、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综合应急救援和社会救助等任务。参加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严格队伍管理,不断提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组织制定和落实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祝,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并熟悉掌握所在辖区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熟悉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熟悉消防车辆的构造及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技术性能,学握操作使用方法,能够排除一般故障;负责消防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油、水、电气和灭火剂。接收灾害事故报警求助或地方政府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立即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收集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好,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掌握有关安全常识和防护技能;熟悉各类防护装备操作和检查方法,检查安全防护器材和安全防护措施;掌操现场警戒、安全撤离方法和要求,遇有突发险情及时发出撤离信号、清点校查人数等。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泸水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不承担行政职能。

二、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办事流程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3.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流程

1.申请接收窗口接件地址:泸水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

2.受理审核:(1)窗口接件申请材料,经办人对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进行审核,并当天给出审核意见。(2)补正补齐材料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经办人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申请通过之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经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核查方式:本行政许可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实施。审查着重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办条件、书面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等情况予以核查。

4.决定: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准予批准的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批准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并将拟采取的送达方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1)申请人自取。申请单位明确表示愿意自行领取决定文书的,可以由其自取,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信件送达。不方便送达的,采用挂号信或快递送达邮寄前,应事先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审批结果,并保留联系记录。以寄出邮戳为送达日期;(3)申请人未自取,采用直接送达、信件送达方式无法告知审批结果的,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自公开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四、服务承诺

(一)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实行首问负责制。企业或基层单位来我局办事,接待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规定立即办理,依照有关规定不能立即办理、答复的,做好解释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争取尽早答复;对属于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协助来人找到有关科室移交承办人;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诚恳告知应找的部门和单位。

(二)简化程序,提速增效。严格执行时限办结制:凡是能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能当曰办结的当日办结;一时办结不了的,在规定时限办结,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上门咨询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的群众,保证随时解答,并提供相应的政策资料。

(三)严格纪律,公正廉明。对投诉、举报有随意增加审批条件、故意拖延办理时限、有意刁难办事人员的,经调查属实,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在办理有关业务中,凡发生“吃、拿、卡、要”行为,核查确实的,按发生额予以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对工作人员因行政过错导致行政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五、投诉方式

投诉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街道向阳南路112号
投诉电话0886-3630476

电子信箱:lssyjglj363047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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