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水市2021-2022年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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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676942-2021-180916
发文机构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12-09 16:54:59

泸水市2021-2022年

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021年四季度至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生产经营活跃,库存产品增加,安全风险增大,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复杂严峻形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精神,严格落实监管执法,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全面保障泸水市安全、稳定、和谐的良好环境。扎实做好我市2021年12月至2022年春节元宵节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泸水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按照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汲取近年全国烟花爆竹生产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销毁处置和产品质量各环节全链条监管,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

三、工作职责分工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关于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以及产品质量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以及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属地监管”原则,现将泸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积极配合公安、应急、市监、运政等部门开展好“打非治违”工作,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二)市应急管理局:1、源头控制,严格审批行政许可。按照布点方案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许可,并进行公示;2、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3、监督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4、督促批发企业、经营(零售)企业在经营销售中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5、严格查处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要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储存行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窝点,在销售旺季等特殊时段采取加强零售店(点)周边治安巡逻等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及时侦办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禁放区、限放区)。

(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运政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车辆及人员的安全管理,严厉查处不具备运输资质的非法运输行为。

(五)市监负责查处假冒、盗用其他企业商标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查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六)市城综局:负责六库城区烟花爆竹临时摊位的规划审核管理,加强对城区街道流动摊贩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监管,依法查处城区街道烟花爆竹摆摊设点,走街串巷等非法销售行为。

(七)市移民局(花桥坝检查站、七棵树检查站):严查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严查随车是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严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泸水境内的非法行为。一经查获,及时依法移交市公安局、市运政所依法查处。

(八)消防大队:负责批发企业及零售网点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工作,燃放烟花爆竹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参与组织燃放事故案件抢险救灾处置,做好放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起数、过火面积、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情况的统计,并及时报送泸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燃放的计划性管控。公安机关要结合城乡规划、传统民俗等情况,合理制定、完善本地区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明确“禁限放”具体时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烟花爆竹产区要指导辖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准确研判市场需求,以订单量确定生产量,科学制定生产计划,防止盲目生产、超量储存。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今年疫情持续影响、消费观念改变等叠加因素,可能出现“旺季不旺”的情况,结合执法检查、交叉检查,全面排查烟花爆竹现有库存,视库存量督促经营企业减少进货,仓库达到或临近核定储存量上限的必须立即停产或停止进货,严防产品积压带来安全风险隐患。公安机关要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特别是在春节、元宵节等燃放活动集中时段,采取强化治安巡逻等多种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深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整治。应急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一证多厂”“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深化经营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四防”(危险品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总库,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不达标、涉药机械设备未确认处于安全状态、化工原材料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实、库存产品超核定储量、危险品中转库超两天生产用量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改。二是对无仓储设施,仓储设施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不相适应的批发企业,要依法吊销其批发许可证。三是严格许可审批,严肃查处堵塞通道、超高堆放、超量储存等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零售店(点),确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两关闭范围内的零售店(点)无漏网之鱼。

(三)严格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严肃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运输车辆、警示标识和产品装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规行为,发现承运单位、车辆、人员涉及违法运输行为,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危险品查堵责任,客运经营者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客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上车。

(四)严格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违禁、超标、假冒产品的行为。对生产、经营(进货、销售)超药量、超规格以及加装泡沫隔板、泡沫垫板、架空纸板的“假大空”组合烟花产品的,一律依照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追根溯源,将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部门严肃查处;严格规范冷光烟花、“加特林”等网红产品生产、经营、燃放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海关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出口烟花爆竹产品检验,依法加强产品及包装检验把关,应急管理部门与海关要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出口企业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协同监管机制。

(五)加大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突出关闭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闲置库房、商贸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排查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硝酸钾、硫磺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黑火药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环节的打非责任。要加强对传统民俗自制物品摸排管控,严肃查处非法制造烟花爆竹制品、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处置。

五、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于企业,全市所有批发企业及经营零售点务必依法依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即日起全市所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并进行整改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检自查的重点内容为: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仓库“四防”等基础设施达标情况,经营安全专项治理(超范围经营和超标违禁、“假大空”产品)情况,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流向信息化管理、仓储安全管理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参见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零售场所安全条件达标情况,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参见附件3)。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各自实施方案。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完善违法行为查处、线索移交、后续处置等流程,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市公安局将方案转至各乡镇派出所,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对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主动举报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跟踪问效。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销毁处置和产品质量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对因工作走过场、失职漏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及人员,及时报告地方党委和政府,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检查机关,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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