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泸水市古登乡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 司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段“3·18”坠江溺亡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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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676942-2021-177721
发文机构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11-01 10:35:08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泸水市古登乡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段“3·18”坠江溺亡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经泸水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依法对《泸水市古登乡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段“3·18”坠江溺亡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泸水市古登乡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                                 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段“3·18”坠江溺亡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1111


泸水市古登乡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段“3·18”坠江溺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8日19时许,位于泸水市古登乡隔界河以北1公里处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溜索发生坠江淹溺事故,造成死亡1人(事故发生当日造成死者失踪,2021年4月1日在事故点下行1公里的怒江江中发现失踪人员尸体并进行火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

事故发生后,泸水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古登乡人民政府、古登乡派出所第一时间前往事故发生点组织事故抢救,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21年3月30日,泸水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张家渊为组长,古登乡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古登乡派出所、市总工会派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3·18”事故开展调查,(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由泸水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验、现场取证、查阅资料台账、询问相关当事人、综合分析,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的深刻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意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93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形成了《泸水市古登乡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3·18”坠江溺亡事故调查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段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陆拾柒万柒仟陆佰陆拾壹元捌角贰分元(¥ 13677661.82元)。

工程概况: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段共涉及鲁掌镇、大兴地乡、秤杆乡、古登乡、洛本卓乡5个乡镇24个改迁单项工程。项目设计迁改10kV、35kV架空线路13.994km,迁改0.4kV及以下架空线路4.18km、迁改安装10kV配变4台(容量均为200kVA、50kVA)、新装柱上智能真空断路器7 台,迁移柱上智能真空断路器5台、新建杆塔138基,制作安装拉线63组,拆除35kV、10kV线路12.735km,拆除0.4kV线路5.467km,拆除0.22kV线路0.023km。具体为:

1、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泸水段)秤杆乡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包括:泸水市秤杆乡10kV亚碧罗线39#至47#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秤杆乡10kV亚碧罗线T庆青罗分支线1#至2#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秤杆乡10kV亚碧罗线T王底抗一组支线1#至2#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秤杆乡10kV亚碧罗线T亚碧罗分支线1#至2#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秤杆乡10kV亚恰肯2号台变低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2、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泸水段)大兴地乡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包括:泸水市大兴地乡10kV干玛甲台变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大兴地乡10kV计付坝台变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大兴地乡10kV腊门里线16#至20#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大兴地乡10kV腊门里线48#至51#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大兴地乡10kV腊门里线T鲁奎地支线1#至2#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大兴地乡10kV鲁克王地台变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大兴地乡10kV南巴公变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大兴地乡10kV欧文华台变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大兴地乡10kV鱼地坝台变电力线路迁改工程)。3、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泸水段)古登乡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包括:泸水市古登乡10kV洛本卓线151#至161#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古登乡10kV洛本卓线163#至165#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古登乡10kV洛本卓线170#至176#段及10kV亚碧罗线84#至92#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古登乡10kV念坪托表克公变电力线路迁改工程)。4、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泸水段)洛本卓乡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包括:泸水市洛本卓乡10kV碧福桥组台变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洛本卓乡10kV洛本卓线7#至9#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洛本卓乡10kV洛本卓线18#至22#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洛本卓乡10kV温水局公变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泸水市洛本卓乡10kV新村台变低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5、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泸水段)35kV江大鲁线26#至29#杆塔段电力迁改工程。

事故发生点为:泸水市古登乡10kv洛本卓线170#至176#段及10kv亚碧罗线90#段。

2021年2月7日,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段由发包人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包人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段施工合同》,正式施工建设。

2020年12月30日,委托人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监理人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名称为“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监理一标(泸水段一期)”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云建监合字第68号)。

(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业主(发包人)《营业执照》基本情况

名称: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MA6K7EOY0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六库镇青山路

43号

法定代表人:任安贵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08月26日

营业期限:2016年08月26日至2046年08月25日

经营范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管养、营运;交通项目质量检测和工程测量;公路沿线经济带相关设施的开发及经营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批发及代购;现代物流、仓储、汽车运输、广告业务服务;资质证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泸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日期:2016年8月26日

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泸水县财政局出资,共计出资5000万元,出资方式:人民币,于2016年8月19日前出资到位。

2.建设施工单位(承包人)基本情况

①《营业执照》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73998406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肆仟捌佰捌拾万元整

营业期限:2013年08月13日至2035年06月20日

成立日期:2013年08月13日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安街78号1区1栋1805号

经营范围:承接: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电力工程、送变电工程、电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管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消防工程、建筑施工劳务、地基与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公路工程;水电材料加工;电器设备加工生产销售;销售:水电器材、日用杂品、民用建材。(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日期:2020年8月25日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张玉华

单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安街78号1区1栋1805号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有效期:2020年03月10日至2023年03月10日

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4]000509

发证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证日期:2020年03月10日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①《营业执照》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74576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仟零伍拾万元

成立日期:2005年01月07日

营业期限:2005年1月7日至永久

法定代表人:阮仕炎

  住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36号3层303号

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活

动;工程设计活动;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环保咨询;房地产租赁经营;物业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受政府委托从事采购服务;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消防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不含信息技术培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成都市金牛区行政审批局

登记日期:2019年10月10日

②《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幢3楼12号

建立时间:2005年01月07日

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74576D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证书编号:E151006605-4/1

有效期:至2021年01月16日

法定代表人:阮仕炎    职务:执行董事

单位负责人:柴燕    职务:监理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杜洪    职称或职业资格:高级工程师

业务范围: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证日期:2016年08月29日

No.EF014345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18日,由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冯华(作业点负责人,下午未参加作业)、杨国玉、张刘元(死者)、亚三、胡志华、下付益对位于泸水市古登乡隔界河以北1公里处,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泸水市古登乡10kv洛本卓线170#至176#段及10kv亚碧罗线90#段(怒江美丽公路对面怒江江东)进行铁塔基础浇灌作业。3月18日18时38分,杨国玉、张刘元(死者)、亚三、胡志华、下付益5名作业人员完成作业通过溜索方式返回怒江西岸的工棚,第一个杨国玉坐在溜索篮子里由在江西的冯华之子冯艺超用麻绳牵引至江西溜索点,杨国玉到怒江西岸后立即将牵引麻绳捆绑至拖拉机尾部,并将溜索篮子返回至怒江江东待使用拖拉机牵引的方式将在怒江江东的张刘元(死者)、亚三、胡志华、下付益溜索至怒江西岸。2021年3月18日19时许,第二批渡江人员张刘元(死者)和亚三站至溜索篮子中,由杨国玉驾驶拖拉机牵引的方式由怒江江东返回怒江西岸,当张刘元(死者)和亚三所乘坐的溜索篮子离怒江西岸10米处时,由于溜索剧烈晃动致使张刘元(死者)和亚三跌落至怒江江水中,亚三双手紧抓溜索绳腹部以下掉落至怒江江水中,张刘元(死者)连同篮子直接掉入至怒江江水中失踪。村民生明纳扒在附近用简易木船进行渔网捞鱼,看到事故发生后,立即将木船划至事故发生点,将掉在半空中的亚三运送至怒江西岸,并使用木船将在怒江江东的胡志华、下付益2名工人运送回怒江西岸。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员工进行搜寻救援工作,并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市公安局。

2021年3月18日20时08分,泸水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员赵建军的报警,立即组织古登乡派出所和称杆乡派出所第一时间前往事故发生点开展搜寻、救援工作。

2021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报告立即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古登乡人民政府、古登乡派出所第一时间再次前往事故发生点组织失踪人员的搜寻、救援工作,但仍未发现失踪人员张刘元。

2021年4月1日,在事故发生点下行1公里的怒江江中发现失踪人员张刘元,确认死亡。并将张刘元尸体运送至泸水市殡仪馆进行火化安葬。

死者的相关善后工作现已全面妥善处置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泸水市古登乡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段“3·18”坠江溺亡事故造成死亡1人(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张刘元,男,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水长乡小官市村委会西寨三组022号人,身份证号533022197605****18),受伤1人(员工亚三轻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询问事故当事人、调阅台账资料,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事故调查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①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发生所使用的载人溜索为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自己安装的简易溜索,参照《滑索安全技术要求》存在设计缺陷,一是钢丝绳无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二是钢丝绳未符合GB/T8918-1996《钢丝绳》的要求,承载索未采用线接触、交互捻钢芯镀锌钢丝绳,牵引索未采用线接触、同向捻纤维芯钢丝绳;三是未设置制动(缓冲)装置;四是未按小车回收装置的要求设置:回收装置未设防钢丝绳脱出装置;五是作业人员未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绳和救生衣安全防范装备;

②人的不安全行为:一是工人杨国玉缺乏安全意识,违规使用农用拖拉机进行机械牵引;二是张刘元(死者)和亚三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绳和救生衣安全防范装备情况下乘坐溜索。

③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点怒江江面宽度近50米,水流湍急,暗流较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2.间接原因:

一是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不到位。具体为: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落实(无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控制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制度,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流于形式,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缺乏监督考核,无相关工作管理台账;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按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未按照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日常安全检查形式化,对事故发生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未能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当日无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混乱。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是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1.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熊树文未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实施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深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溜索专项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2.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未深入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是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涛、现场监理员郭勉未有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2021年03月13日,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下达《工作联系单》(编号:LXD-02A),发现事故发生点使用钢丝绳进行跨江作业,对存在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钢丝绳跨江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并责令作业单位整改,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是业主(发包人)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有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属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1.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发生地监管政府为古登乡人民政府,未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施工作业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也未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2.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泸水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能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查处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认定

通过对该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分析,该起事故中死亡人员张刘元为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间在正常的作业时间外(下班途中),但在该起事故中,上班及下班所使用的溜索是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为了准备生产经营工作而服务的辅助工作,故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活动中(辅助准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以及第三条:“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规定,该起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且造成1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从受伤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看,属于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验,对该事故单位以及当班工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调集了相关资料,结合相关证据、资料研究、分析,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事故调查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具体如下: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1.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事故中负有主体责任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不到位。具体为: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落实(无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控制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制度,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流于形式,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缺乏监督考核,无相关工作管理台账;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按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未按照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日常安全检查形式化,对事故发生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未能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当日无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混乱。综上所述,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主体责任

2.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熊树文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具体为:未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实施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深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溜索专项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建军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具体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未深入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张刘元(死者)、冯艺超、杨国玉、亚三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未能预见存在的安全风险,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5.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涛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监理直接领导责任。具体为: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以及监理对象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6.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员郭勉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具体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

7.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事故发生点开展安全检查,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8.古登乡人民政府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施工作业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也未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责任。

9.泸水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能指导、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查处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由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600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熊树文未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熊树文处以罚款11520元(大写: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计算方法为:处上一年年收入(2020年度熊树文年收入为3840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建军未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由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撤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建军的职务。

4.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张刘元(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冯艺超、杨国玉、亚三由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涛未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涛处以罚款16560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陆拾元整)(计算方法为:处上一年年收入(2020年度张涛年收入为5520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6.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员郭勉未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暂停其《监理上岗证》一个月。

7.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事故发生点开展安全检查,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发生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的行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全员进行警示约谈,并由泸水市交通运输局督办责令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古登乡人民政府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古登乡党委、古登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并由市安委会进行全市通报。

9.泸水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泸水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泸水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并由市安委会进行全市通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古登乡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段“3·18”坠江溺亡事故的发生,造成1死亡,给死者家属在生活和精神上带来巨大伤害,给社会带来惨痛的教训,同时也给事故发生各方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对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在全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警示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务必满足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全面加强公司的台账管理工作,全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三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抓好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所有员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及相关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并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四是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整改工作。

上述整改事项由泸水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整改完成并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合格后报事故调查组备查。

(二)对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在全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警示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务必满足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全面杜绝施工作业单位的违规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进行消除,防止事故发生。

三是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整改工作。

上述整改事项由泸水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整改完成并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合格后报事故调查组备查。

(三)对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在全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警示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务必满足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全面杜绝施工作业单位的违规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进行消除,防止事故发生。

三是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整改工作。

上述整改事项由泸水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泸水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完成并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合格后报事故调查组备查。

(四)对古登乡人民政府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列入乡党委和政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向全体职工通报;

二是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和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泸水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全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立即对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全领域、全范围、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上述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待事故调查评估。

(五)对泸水市交通运输局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列入局党组和局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向全体职工通报;

二是根据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和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泸水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全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立即对全市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领域内组织开展一次全领域、全范围、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上述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待事故调查评估。


 

 

《泸水市古登乡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段“3·18”坠江溺亡事故报告适用法律条款择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2、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7、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0、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1、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2、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3、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4、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5、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17、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8、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三)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

(四)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

19、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检查,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四)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对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21、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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