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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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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528014X-2020-148858
发文机构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10-29 18:20:13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泸环罚字[2020]05号

云南禾再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燕

机构代码:91530111MA6KN5UP0D

详细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邦盛商城9幢1单元301号

云南禾再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拌合站实施了将清理场地及清洗混凝土罐车废弃物弃在厂区下方怒江岸坡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泸水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明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拌合站将清理场地及清洗混凝土罐车废弃物弃在厂区下方怒江岸坡上的情况;

(二)泸水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公司拌合站将清理场地及清洗混凝土罐车废弃物弃在厂区下方怒江岸坡上的情况;

(三)现场照片资料,证明你公司拌合站将清理场地及清洗混凝土罐车废弃物弃在厂区下方怒江岸坡上的现场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你拌合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在60日内将弃在厂区下方怒江岸坡上的废弃物清理干净;并对你公司拌合站将清理场地及清洗混凝土罐车废弃物弃在厂区下方怒江岸坡上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泸水县环境保护局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或怒江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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