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0  来源:

索引号
74528014X-2020-148856
发文机构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10-29 18:18:14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泸环罚字[2020]04号

云南禾再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燕

机构代码:91530111MA6KN5UP0D

详细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邦盛商城9幢1单元301号

云南禾再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公司建设使用的保泸高速十标段1号拌合站存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设立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泸水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明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拌合站私设排污口情况;

(二)泸水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公司拌合站排污口设置情况;

(三)现场照片资料,证明你公司拌合站私设排污口的现场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建设使用的保泸高速十标段1号拌合站私设排污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整改,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并未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拆除排污口,并对私设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或怒江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2020年7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泸水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泸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服务电话:0886-12345 滇ICP备202100028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3210054

滇公网安备:53332102000130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