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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0  来源:作者: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索引号
74528014X-2019-121766
发文机构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      号
泸环罚字【2019】09号
发文日期
2019-11-29 11:09:00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泸环罚字[2019]09号

泸水市凯达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进谱

身份证号码:330303198011****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MA6N6F0E7X

详细地址:泸水市老窝镇分水岭

泸水市凯达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泸水市凯达气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开始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有制氧厂房一栋,厂房里正在安装设备,建有分馏塔一座,建有两个存储罐,冷却水池,两层半的办公大楼一栋已经封顶。该项目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进行建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泸水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证明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现场现状以及检查出的问题。

(二)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取得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即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三)现场监察照片,证明建设项目现场建设情况。

我局2019年11月18日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环罚告字[2019]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对事先告知的违法事项和处罚决定未作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1118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环告字[2019]09号),20191118《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因你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发生污染事件以及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云南中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泸水市凯达气体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资产投资评估额,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资产评估投资额的1% ,即人民币拾叁万肆仟陆佰元(1346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泸水县环境保护局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南省怒江农行穿城路支行

户    名:泸水市财政局

帐    号:24150301040006017

电    话:0886-3888195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或泸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泸水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关于你公司申诉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2019年6月17日向我局提出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诉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开始建设,至2019年4月17日现场检查时已建有制氧厂房一栋,厂房里正在安装设备,建有分馏塔一座,建有两个存储罐,冷却水池,两层半的办公大楼一栋已经封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因你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发生污染事件以及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已酌情从轻处罚。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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