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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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4528014X-2018-84340
- 发文机构
-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 主题分类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18-12-18 15:26:09
泸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泸环罚字[2018]13号
怒江志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春
身份证号码:533321197810****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5896301781
详细地址:泸水市六库镇磨房河
怒江志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怒江志源石材有限公司在2016年进行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后,2018年年初在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批下,开始建设公司的办公及工人住宿用房一栋,目前已建好3层 ;同时购买了3台石材切边机并进行了安装;并对进场路和开采平台做了一些建设。该项目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评价,擅自进行建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泸水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证明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现场现状以及检查出的问题。
(二)泸水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取得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即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三)现场监察照片,证明建设项目现场建设情况。
我局2018年8月10日以《泸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环罚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对事先告知的违法事项和处罚决定未作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10日《泸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环告字[2018]13号)、 2018年8月10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二)罚款人民币两万七千元(¥27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泸水县环境保护局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南省怒江农行穿城路支行
户 名:泸水市财政局
帐 号:24150301040006017
电 话:0886-3888195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环境保护局或泸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泸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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