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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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566242068-2024-249286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权责清单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30 17:17:02
| 泸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
| 事项基本代码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 1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民族宗教 | 1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号怒江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B区85、86号市级综合窗口 2、窗口投诉:泸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号码:0886—3898836;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沧江路237号;邮政编码:673199;4、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沧江路237号;;邮箱:lsmw3636354@163.com;邮政编码:673199,;5、网上咨询和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6、门户网站:https://www.ynls.gov.cn/mw/qzqd/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或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不得开展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民族宗教 | 1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制作审核材料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号怒江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B区85、86号市级综合窗口 2、窗口投诉:泸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号码:0886—3898836;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沧江路237号;邮政编码:673199;4、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沧江路237号;;邮箱:lsmw3636354@163.com;邮政编码:673199,;5、网上咨询和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6、门户网站:https://www.ynls.gov.cn/mw/qzqd/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或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民族宗教 | 1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号怒江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B区85、86号市级综合窗口 2、窗口投诉:泸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号码:0886—3898836;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沧江路237号;邮政编码:673199;4、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沧江路237号;;邮箱:lsmw3636354@163.com;邮政编码:673199,;5、网上咨询和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6、门户网站:https://www.ynls.gov.cn/mw/qzqd/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或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临时宗教活动地点设立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2018-02-01正式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民族宗教 | 1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号怒江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B区85、86号市级综合窗口 2、窗口投诉:泸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号码:0886—3898836;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沧江路237号;邮政编码:673199;4、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沧江路237号;;邮箱:lsmw3636354@163.com;邮政编码:673199,;5、网上咨询和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6、门户网站:https://www.ynls.gov.cn/mw/qzqd/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或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民族宗教 | 1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号怒江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B区85、86号市级综合窗口 2、窗口投诉:泸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号码:0886—3898836;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沧江路237号;邮政编码:673199;4、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沧江路237号;;邮箱:lsmw3636354@163.com;邮政编码:673199,;5、网上咨询和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6、门户网站:https://www.ynls.gov.cn/mw/qzqd/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或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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