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素调整表(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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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6242068-2022-209594
发文机构
泸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公开目录
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12-02 11:01:34
  ( 泸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素调整表(行政许可类)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省民族宗教委员、州民族宗教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投诉窗口: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同心路82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1号大厅值班窗口;0886-3898836;投诉网址:http://www.yn.gov.cn/12345/(云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纪检监督: 泸水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人社局二楼;
3.信函投诉:泸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泸水市行政中心1205室,邮政编码:673199;
4.门户网站:http://web.nujiang.cn/admin/login/login.html
5.电子邮箱:lsmw363635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或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投诉窗口: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同心路82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1号大厅值班窗口;0886-3898836;投诉网址:http://www.yn.gov.cn/12345/(云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纪检监督: 泸水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人社局二楼;
3.信函投诉:泸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泸水市行政中心1205室,邮政编码:673199;
4.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http://web.nujiang.cn/admin/login/login.html
5.电子邮箱:lsmw363635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或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省民族宗教委、州民族宗教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投诉窗口: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同心路82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1号大厅值班窗口;0886-3898836;投诉网址:http://www.yn.gov.cn/12345/(云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纪检监督: 泸水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人社局二楼;
3.信函投诉:泸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泸水市行政中心1205室,邮政编码:673199;
4.门户网站:http://web.nujiang.cn/admin/login/login.html
5.电子邮箱:lsmw363635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或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投诉窗口: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同心路82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1号大厅值班窗口;0886-3898836;投诉网址:http://www.yn.gov.cn/12345/(云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纪检监督: 泸水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人社局二楼;
3.信函投诉:泸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泸水市行政中心1205室,邮政编码:673199;
4.门户网站:http://web.nujiang.cn/admin/login/login.html
5.电子邮箱:lsmw363635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或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投诉窗口: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同心路82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1号大厅值班窗口;0886-3898836;投诉网址:http://www.yn.gov.cn/12345/(云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纪检监督: 泸水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 0886-3636977 地址:泸水市人社局二楼;
3.信函投诉:泸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泸水市行政中心1205室,邮政编码:673199;
4.门户网站:http://web.nujiang.cn/admin/login/login.html
5.电子邮箱:lsmw3636354@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或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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