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 第四批拟认定工伤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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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566237058-2026-279452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6-04-29 17:10:39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确保工伤认定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2026年第四批拟认定工伤情况公示如下:
序号 | 申请人 | 受伤职工 | 事故时间 | 受伤经过及受伤部位 | 证明材料 | 适用条款 | 结论 | |
1 | 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怒江支队 | 王国灿 | 2026年3月14日9时01分 | 驾驶云QC8303普通二轮摩托车上班,由北向南骑行至雪山路爱民医院旁路段时与云M59Y6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头部受伤,后在怒江州人民医院医治,诊断为:1.左侧眉弓裂伤;2.左侧眶骨骨折;3.左侧颧骨骨折(弓骨);4.左侧上颌窦骨折;5.左侧眼睑挫伤;6.多处损伤;7.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泸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33301420260000512号)认定当事人王国灿负次要责任 | 申请材料、证人证言、交警部门认定书、调查核实材料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货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拟予以认定工伤 | |
2 | 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 | 亚波才 | 2026年3月27日18时30分许 | 驾驶云Q0297警用二轮摩托车前往怒江州公安局红绿灯路口开展文明交通劝导工作,行至怒江大道与龙江路交叉口15米处,因避让行人紧急制动车辆侧翻,造成胸部受伤,在泸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诊断为:左侧第六前肋骨骨折 | 申请材料、证人证言、视频、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核实材料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 拟予以认定工伤 | |
3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 李姝婧 | 2026年4月10日7时25分许 | 驾驶云QC8716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往单位上班,行至向阳南路四十米大道口20米时,受云MAS984号小型轿车影响致使车辆侧翻,造成右手受伤,后在怒江州人民医院医治,诊断为:1.右侧尺骨鹰嘴骨折;2.右肘关节肿胀;3.右肘部皮肤挫伤。经泸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33301420260000657号)认定,当事人李姝婧无责任 | 申请材料、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核实材料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货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拟予以认定工伤 | |
公示时间: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8日(5个工作日)
如各有关单位或人士对此公示有疑问或异议,请以实名进行举报。
(联系人:和兴颖,联系电话:0886-3630449)
泸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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