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泸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三级联动审批工作制

浏览:0  来源:

索引号
069801551-2013-61203
发文机构
泸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3-11-06 16:42:13

三级联动审批工作制

    第一条   为便于项目业主就近申报,提高审批效率,全省投资项目实行省、州、县三级联动审批工作制。

第二条   三级联动审批是指以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审批平台)和省、州、县三级政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载体,按照“就近申报、分级审批、限时结办、全程监督”原则,实行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跟踪协调、上下联动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三级联动审批受理事项的范围是指各级政府进驻服务中心并对外公开涉及投资项目的全部审批事项。

第四条   服务中心是实施三级联动审批的责任主体。通过设立咨询接件或者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窗口,依托网络审批平台或者开设网上审批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项目报件的接件、转件、取件、退件等工作,形成横向覆盖项目业主—中心—部门和纵向联动三级服务中心的投资项目审批运行模式。

第五条   项目业主可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就近向当地服务中心申报有关审批事项。接件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对申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严格把关,并根据职能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报事项属于本级服务中心受理审批范围,无需下级审批部门出具转报或者初审意见的,直接按照审批流程开展审批服务。

(二)申报事项属于本级服务中心受理范围,需要下级审批部门出具转报或者初审意见的,应当协调下级服务中心办理后,再进入本级服务中心审批服务环节。

(三)申报事项不属于本级服务中心受理审批范围,无需本级服务中心进驻审批部门出具转报或者初审意见的,应当及时准确将申报材料转送相应服务中心办理,并移交纸质文件资料。

(四)申报事项不属于本级服务中心受理审批范围,需要本级服务中心进驻审批部门出具转报或者初审意见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转报和初审。若同意转报和初审合格,将出具的有关文件同申报资料一并转报上级服务中心办理;若不同意转报或者初审不合格,告知项目业主,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服务中心的项目报件以电子文档为主(包括转报文件、初审意见等),并通过网络审批平台转送。纸质报件根据审批需要,可以选择由项目业主或者接件服务中心专送、物流配送等方式转送。凡属于涉密报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服务中心转送项目报件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承诺时限。

    第七条  申报事项审批结果应当由办结服务中心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并据其意愿送达。

    第八条   服务中心实行三级联动审批专人管理,并协助配合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全程监督各审批流程和环节,确保申报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泸水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泸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服务电话:0886-12345 滇ICP备202100028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3210054

滇公网安备:53332102000130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