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申请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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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56997399/2020-152390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依申请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08 10:48:17
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股室,相关股室负责办理,办理结果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答复。具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起,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开具《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在《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予以答复:
(一)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填写《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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