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度综合考评绩效奖励资金二次考核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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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56997399-2020-152150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绩效管理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文 号
- 泸综执发〔2019〕142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04 11:31:13
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度综合考评绩效奖励资金二次考核分配方案
根据《中共泸水市委办公室 泸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水市年度综合考评绩效奖励资金内部考核分配方案>的通知》(泸办发〔2019〕10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年度综合考评绩效奖励金内部考核分配切实发挥综合考评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年度综合考评绩效奖励资金内部考核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怒办通〔2018〕90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对怒江州完善改革性补贴和规范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精神的通知》(怒政办发〔2018〕70号),以及《中共泸水市委办公室 泸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泸水市关于对乡(镇)、市直各单位实行综合考评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泸办发〔2018〕12号)《中共泸水市委办公室、泸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水市脱贫攻坚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办发〔2018〕213号)《中共泸水市委办公室 泸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水市年度综合考评绩效奖励资金内部考核分配方案>的通知》(泸办发〔2019〕102号)文件精神和泸水市年度综合考评实施办法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市委组织部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对全体干部职工考核结果等。绩效奖励金拨付到单位后,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对干部职工考核并进行二次分配。
二、考评对象
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三、遵循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根据干部职工履职情况和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确定发放等次。年内退休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绩效奖励金按照实际出勤月数计算(受处分人员按照惩罚情形由单位作出扣发相应绩效奖励金或是取消绩效奖励金发放的决定)。
2.差别原则:绩效奖励金发放不实行平均分配,根据贡献和考核情况差别化发放。
3.激励原则: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倾斜,真正发挥绩效奖励金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二)考核等次评定与考核结果运用
1.干部考核等次评定
(1)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绩效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在年度考核基础上,按照本单位二次分配办法参加内部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5个等次。按照市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分类评定标准,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所属类别总人数的20%,良好比例不高于所属类别总人数的30%,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必须评定为优秀等次;同时,市管领导干部分管的股室中有1名(含1名)以上干部被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并扣除绩效奖励金的10%。
(2)事业人员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5个等次。
2.考核结果运用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不进行考核及不定等次的不予兑现绩效奖励金。
(三)二次分配要求
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认真组织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按照奖惩分明、拉开档次、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各类人员绩效奖励金80%兑现给个人,20%作为单位内部统筹考核奖励。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考评工作的领导,成立局机关绩效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韦承民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朱今福 党组成员、党支部书记、副局长
麻凤兰 副局长
杨延武 综合行政执法稽查队队长
成 员:祝雪梅 局办公室主任
聂长胜 综合行政执法稽查队教导员
何新华 市政管理股股长
刘会星 政策法规股股长
段会新 行政审批股股长
和寿荣 环卫站站长
李华龙 市政路灯管理所所长
欧继文 园林绿化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办公室,由麻凤兰兼任办公室主任,祝雪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负责日常事务。
五、奖惩情形
(一)绩效奖励金20%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标准,整合绩效奖励金20%将再次进行统筹分配制,行政事业分开分配,分配要求及标准:优秀(先进)40%、良好35%、合格(称职)25%。
(二)绩效奖励金80%
1、按照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达到符合全额发放的标准
将绩效奖励金80%全额发放给个人。
2、有下列情形的扣发(累计计算、扣完为止)或取消个
人绩效奖励金
(1)个人扣发情形(扣发的绩效奖励金留作单位内部统筹金进行二次分配)
①个人受到问责的,一律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通报,干部职工受到单位内部通报批评的个人绩效奖励金每次扣发20元,受到市级以上通报个人绩效奖励金每次扣发1000元;诫勉,个人绩效奖励金每次扣发15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的,个人绩效奖励金每次扣发3000元。
②经批准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产假、公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优秀等次的,正常公休假以外年内病、事假累计不超过7个工作日;良好等次的,正常公休假以外年内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2个工作日,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外,每请事假一天扣除绩效奖励金100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每超过1天扣除绩效奖励金500元。扣发的金额将纳入20%绩效奖励金中整合一次性进行分配。
(2)个人取消情形
①按照《泸水市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办法(试行)》,驻村工作队员受到召回处理中被免职撤换的取消绩效奖励金。
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以上等次党纪政务处分的,取消绩效奖励金;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取消绩效奖励金。
③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取消绩效奖励金。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并取消绩效奖励金。
以上规定作出取消或扣发个人绩效奖励金、取消或扣发的二次分配至个人差额奖励金决定,并将发放情况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市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考核管理
(一)结合单位年度考核办法,对单位内部统筹金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结果花名册需于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根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评语鉴定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的公务员,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
(三)工作人员在市直部门之间流动的,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商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发放绩效奖励金;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的,由所参加年度考核的单位发放绩效奖励金。
(四)局办公室要切实强化考勤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加大对执行制度情况的日常检查,每月在公示栏公开出勤情况。
(五)考核领导小组要加强考核管理,完善日常考核工作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由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参加考核的人员,不得给予其他形式的表彰奖励。
(六)考核领导小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开展考核认定工作,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导致结果失实、失真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七)本二次分配方案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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