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六库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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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56997399/2019-132408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19-07-25 12:00:00
泸水市六库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渣土运输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居民修建、装饰房屋所需的砂石等材料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设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泥渣、泥浆及弃土、废料等废弃物。
第二章 渣土运输管理
第三条 需要运输处置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报备,并作出渣土规范处置及保洁责任承诺。
第四条 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超速运输,需倾倒在核定的区域,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条 运输车辆需具备密闭或覆盖装置,不得沿途丢弃、泼撒渣土。
第六条 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出车前必须对车身进行冲洗,严禁车身、车轮夹带泥沙等建筑垃圾和渣土出场地。
第三章 建筑工地管理
第七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作业,按要求设置围墙或围栏并100%标准化围蔽,必须安全、牢固、美观、整洁。
第八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冲水池、排水沟等冲洗设备,并且道路作硬化处理,冲洗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及时清洗车辆和路面。
第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土方开挖区域,应使用湿作业法取土并洒水降尘。
第十条 渣土堆放应进行覆盖或袋装化处理,建筑材料和施工器械必须码放整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渣土运输秩序,渣土运输企业如若存在1起以上违规将暂停运输资质,在建工地如存在以下内容,将停工限期整顿:
一是未按工地出入口建设标准建设或建设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工运输的;
二是有自动冲洗设备不启用的;
三是冲洗台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仍进行外运渣土的;
四是发现不冲洗车辆的工地的;
五是工地管理人员不服从专职人员或执法人员管理的;
六是巡查发现渣土车不覆盖或不密闭上路运输的;
七是施工工地因管理人员或保洁人员配备不齐,导致工地出入口管理混乱,且出入口路面污染较重的。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运输车辆沿途泼撒渣土、粉尘、垃圾等。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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