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4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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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984-2024-238390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配租信息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1-30 16:00:41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按季度、“一卡通”平台发放的相关规定。全面做好泸水市2024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相关工作,切实解决泸水市城镇中低收入、进城务工、农业转移及特殊人群等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现将2024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居住在本市内的非农业常住人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农村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及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等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低于13㎡(含13㎡)人员;
(二)收入规定: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即: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00元(含1400元)。如有变动,按照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劳动力付出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未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四)家用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5万元;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五)已搬迁至六库城区附近的易地搬迁安置点进城务工人员家庭人均面积已超过13㎡的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要求及需提交的资料
(一)所有申请保障对象均须提供已激活且正常使用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未办理、未激活、遗失损坏未补办、无法使用、跨省社保卡等情况无法享受补贴;
(二)为准确掌握保障对象信息,及时更新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避免重复申报、错发、漏发、多发、不符合条件发放,本年度对所有在保户及新增户均进行全面信息审核,请已在保障中的补贴对象及时前往原来所申报的部门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不按要求按时参加审核的,2023年将不再继续保障;
(三)所有在保户及新增户:请认真填写附件1、附件2相关内容,并由申请人自行到相关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补贴申请书;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同一户口本中在就业地共同生活或者务工的家庭成员;已婚的,若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需提供双方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
3.城镇户籍的低保户、特殊人群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要有低保证号与享受成员名单及正在领取签字页)、特殊人群证明材料原件或者特殊证件复印件;
4.务工人员:
州内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已登记备案的劳务合同复印件及收入情况;
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两年以上有效期内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已登记备案的劳务合同复印件及收入证情况;
5.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6.住房形式为租住的须提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租房协议书或租房合同;住房形式为寄住的提供所寄住的户主寄住说明及有效证件复印件证;住房形式为自有但是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不足13㎡的请提供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7.有车辆价值低于5万元(超过5万元的不在保障范围)的需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及行车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低于5万元(超过5万元的不在保障范围)的需提供复印件及相关完税凭证。
三、街道办、乡镇审核
请已在保障中的保障对象及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所属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科室按要求按时参加审核。
四、补助方式及标准
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超过13㎡的不在补助范围。对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不足13㎡的家庭实行差额补助,补助标准:10元/㎡/月/人;租住家庭,按照13㎡/人/月补助,补助标准:10元/㎡/月/人;寄住家庭,按照13㎡/人/月补助,补助标准:7元/㎡/人/月补助,对于因特殊原因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又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住房困难户,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五、报送时间
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汇总上报至市住建局时间:2024年3月5日前报送第一季度资料;第二、三、四季度请分别在5月30日、8月30日、10月30日前上报完成,届时不再单独发文,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0886-3062204)
附件:1.泸水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
2.泸水市中低收入家庭档案
3.泸水市2024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统计表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0日
包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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