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职能、法规制度、办事流程、服务承诺及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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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1984-2024-154425
发文机构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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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4-09-26 15:00:19

按照《泸水市社会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泸水市市级部门2020年度社会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1号)要求,现将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职能、法规制度、办事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情况公示如下:

一、工作职责职能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筑活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拟定勘察设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集镇建设和旅游小城镇建设。

(五)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和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组织政府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筹备、实施;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退出制度,负责保障资格的审查、核准、入住、退出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资质初审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开发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和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城镇房屋拆迁项目的审批。

(八)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平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建设,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九)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民防空战备建设需要,提出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度计划和城市人民防空防护规划。

(十)依法实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组织编制城市战时防空袭方案,研究提出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的建议,指导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城市人民防空袭演练和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工作。

(十一)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承担人民防空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建设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

(十五)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十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三、办事流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泸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路)。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泸水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431)—>网上办事—>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集中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房屋建筑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组织实施,市政工程由城市建设处组织实施,评审期限1个工作日。

审查结论“通过”的,由审查专家组组长复核确认同意后,经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处领导审核、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领导签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审查结论“修改”的,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

审查结论“复审”的,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审查结论“通过”的工程,当工程项目有重大修改时,应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四)审批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网上申报: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打印填写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按照申领要求准备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同时通过建设单位已注册入网的电子密钥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领手续,上传以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网上填报→书面提交申请表→网上办理审批→领取证书)

建设单位按照《一次性告知书》要求,通过已注册入网的电子密钥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领手续,上传内容完整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经预审符合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后,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窗口提交。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审查方式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四)审批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将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查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泸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路)。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泸水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431)—>网上办事—>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查意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泸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路)。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泸水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431)—>网上办事—>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组完成现场考核。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告知书》做好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

(四)审批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燃气经营许可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泸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路)。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泸水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431)—>网上办事—>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核查,起草同意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

(四)审批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许可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泸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路)。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泸水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431)—>网上办事—>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通过窗口受理的,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受理决定书》,并报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不予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由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书面审查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实地核查在书面审查完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填写《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许可审批申请表》,详见附件2。

(四)审批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经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发《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行政许可决定书》。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泸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路)。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泸水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431)—>网上办事—>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出具编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网络接收的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登录行政服务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并由经办人形成受理意见报行政审批科或窗口负责人核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经办人应发出编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编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采取书面审查,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书面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决定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采取实地核查,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决定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

(四)审批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工程建设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重大供排水项目审批许可证》,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本次许可1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泸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路)。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泸水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431)—>网上办事—>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采用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审核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泸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路)。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泸水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431)—>网上办事—>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人民防空警报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属于泸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具备取得行政审批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由泸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实施。

(四)审核

由泸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资料进行实质审核,现场勘查,并讨论研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不含现场勘验时间)。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泸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同心路82路)。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泸水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5431)—>网上办事—>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业务收件回执;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补正材料通知书。

)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由泸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实施。

)审

综合窗口受理后,在资料内容正确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但不包含现场勘察及上报市政府审批时间。

四、服务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依法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依据明确、程序合法。

(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质量。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做到热情接待,用语文明,耐心解答,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受理、答复。对上级批示督办件、重要信访件严格按照批示时限要求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四)坚持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职能、办事流程、服务承诺,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执法和服务项目。杜绝不作为,禁止乱作为,严禁“吃、拿、卡、要”。认真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

(五)切实履行承诺,强化责任追究。凡违反政务公开、服务承诺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行政问责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投诉方式

投诉地址:泸水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泸水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886-3052319

电子信箱:Lsjs09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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