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第三、四季度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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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984-2022-203270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配租信息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2-09-06 19:21:22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2022年第三、四季度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公告
2022年第三、四季度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已开始,为做好泸水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相关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文件精神,结合《泸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两房并轨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相关条款,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方案》(云财农〔2022〕15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上线实施方案》(云财农〔2022〕176号)的通知要求,确保租赁补贴在发放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实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将全市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现将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居住在本市内的非农业常住人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农村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及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等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低于13㎡(含13㎡)人员;
(二)收入规定: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即: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00元(含1400元)。如有变动,按照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劳动力付出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未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四)家用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5万元;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五)已搬迁至六库城区附近的易地搬迁安置点进城务工人员家庭人均面积已超过13㎡的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资料
(一)所有已在保障中及新增人员均须提供已激活且正常使用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未办理、未激活、遗失损坏未补办、无法使用、跨省社保卡等情况无法享受补贴;
(二) 已在保障中的家庭,由街道办、乡(镇)进行核实后统一填报发放统计表(增加社会保障卡卡号),如有其他信息变化请提供变化后的相关材料;
(三)新增户:请认真填写附件1、附件2的相关内容,并由申请人自行到相关部门核实所填报的相关信息,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补贴申请书;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同一户口本中在就业地共同生活或者务工的家庭成员;已婚的,若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需提供双方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
3、低保户、特殊人群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要有低保证号与享受成员名单)、特殊人群证明材料原件或者特殊证件复印件;
4、务工人员:
州内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已签订的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劳务合同及收入证明;
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已签订的两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劳务合同及收入证明;
5、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6、住房形式为租住的必须提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租房协议书或租房合同;住房形式为寄住的提供寄住证明;住房形式为自有但是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不足13㎡的请提供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7、车辆价值低于5万元(超过5万元的不在保障范围)的需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及行车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低于5万元(超过5万元的不在保障范围)的需提供复印件及相关完税证明。
三、条件审核
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所属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中心(社区)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
四、补助方式及标准
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超过13㎡的不在补助范围。对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不足13㎡的家庭实行差额补助,补助标准:10元/㎡/月/人;租住家庭,按照13㎡/人/月补助,补助标准:10元/㎡/月/人;寄住家庭,按照13㎡/人/月补助,补助标准:7元/㎡/人/月补助,因特殊原因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又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住房困难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报送时间
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的时间内按时报送,市住建局汇总审核截至日期2022年9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622710
附件:1. 泸水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
2. 泸水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档案
3. 泸水市2022年第三、四季度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统计表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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