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租赁补贴相关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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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984-2021-172324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配租信息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文 号
- 泸住建发[2021]176号
- 发文日期
- 2021-09-01 09:29:18
泸住建发〔2021〕176号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报送泸水市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租赁补贴相关资料的通知
泸水市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相关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进城务工、农业转移及特殊人群等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严格执行按月或按季度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相关规定的通知》(〔2019〕178)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住建部、财政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文件精神,贯彻执行“按月或季度审核发放租赁补贴”的规定,结合《泸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两房并轨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相关条款规定,保障性住房及租赁补贴在分配管理及发放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租赁补贴相关资料报送工作,确保全市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居住在本市内的非农业常住人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农村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及农业转移人口等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在13㎡(含13㎡)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无房户;
2、收入规定: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即: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00元(含1400元)。如有变动,按照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劳动力付出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未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4、家用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5万元;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资料
(一) 正在保障中的租赁补贴享受家庭,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进行核实后统一填报发放统计表,如有变化请提供变化后的相关材料;
(二)新增户:请认真填写附件1、附件2的相关内容,需相关部门对所填报的相关信息核实签字盖章,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补贴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及同一户口本中在就业地共同生活或者务工的家庭成员)复印件;已婚的,若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需提供双方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
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特殊人群请提供相关领取证书复印件(要有证号与享受成员名单及正在保障中的签字页)及特殊证明材料原件或者特殊证件复印件;
4、务工人员:
州内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已签订的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劳务合同及收入证明;
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已签订的两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劳务合同及收入证明;
5、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6、住房形式为租住的必须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租房协议书或租房合同;住房形式为寄住的提供寄住证明;住房形式为自有但是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不足13㎡的请提供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7、车辆价值低于5万元(超过5万元的不在保障范围)的需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及行车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低于5万元(超过5万元的不在保障范围)的需提供复印件及相关完税证明;
8、银行账号:六库镇范围内的申请户需提供建设银行账号,其余由各乡镇财政所确定银行账号。
三、乡镇审核
请各乡镇对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户做好住房及收入情况的调查审核工作,对自有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进行准确核实。对原有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户情况有变动的请提供变动后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账号必须为申请人账号。
四、补助方式及标准
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超过13㎡的不在补助范围。对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不足13㎡的家庭实行差额补助,补助标准:10元/㎡/月/人;租住家庭,按照13㎡/人/月补助,补助标准:10元/㎡/月/人;寄住家庭,按照13㎡/人/月补助,补助标准:7元/㎡/人/月补助,对于因特殊原因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又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住房困难户,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报送时间
请各乡镇于2021年9月20日前将第三、四季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申请资料收齐并统一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到泸水市住房保障局办公室,统计表需要纸质和电子版一并上报。
附件:1. 泸水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租赁补贴审批表
2.泸水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档案
3. 泸水市202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统计表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日
(联系人:王盛莲 联系电话:3622710)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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