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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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909-2025-262966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古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5-05-14 15:51:33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规范泸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泸水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旨在让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二、适用范围解读
(一)生活垃圾定义:指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渣土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明确了涵盖与排除的范围。
(二)缴费主体:涵盖本市建成区工作、生产、生活的各类单位、外来务工人员、暂住人员等,还包括驻泸水市的省级相关机构及部队等,涉及面较广,基本覆盖城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群体与组织。
三、收费原则阐释
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差别化收费”原则,体现了公平性,按照产生量及相关差异来合理收取费用,同时明确其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求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且必须足额上缴地方国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转移等违规操作,保障收费的规范与资金安全。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做好计征、缴款信息的反馈、统计。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审核工作,像政策性减免审批、类别争议认定等,还要做好收费信息摸底核实,向税务部门推送应征明细,以及每年公示上一年度收费和使用情况等职责。
(三)其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征缴指导、经费保障等;发改部门负责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民政部门做好特定困难人员认定;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查处违规收费行为;文旅部门确定相关场所人员信息等,各部门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确保费用及时足额入库。
五、减免政策说明
对于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以户为单位给予免征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体现了对困难群体的关怀与政策倾斜。
六、费用使用去向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末端处置以及代征手续费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服务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环节。
七、违规责任明确
(一)缴费主体违规:单位或个人若违反办法规定,如擅自制定收费标准、隐瞒坐支费用等,将依照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按规定缴费的,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则面临相应罚款,拒不缴纳的还会被催缴乃至由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二)工作人员违规: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约束工作人员,保障政策执行到位。
八、施行时间与解释权
本办法自2025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便于后续实施过程中对相关疑问进行解答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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