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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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909-2025-258241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古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5-01-24 11:14:36
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相关内容,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以来,云南省陆续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担保合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担保支持行业过度集中、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与银行放贷难并存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是支持民营经济、小微企业的重要手段。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将融资担保和银行、保险、证券并列作为重要融资支持政策。近期,国务院及财政部主要领导在重要会议及讲话中,均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定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性融资担保具有增信分险功能,通过为金融机构分担风险,为经营主体增信,可增强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中薄弱环节的放贷意愿,促进资金的有效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把更多的金融“活水”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纾解民营经济、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二)更好发挥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主力军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和准公共属性,但由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抗风险能力较弱,担保风险较高,纯粹依靠市场的规律去发展存在困难,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推一把。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资本实力较弱、业务规模较小,以及内部治理不规范、专业人才缺乏、经营独立性不够、历史代偿余额较高、流动性差等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强化正向激励和考核引导,共同破解发展难题。
(三)更好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是财政金融协同政策“组合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民营经济、小微企业的重要手段。与传统财政支持政策相比,一是效率更高。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精准性更强。通过市场化手段精准支持最需要资金的经营主体,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成本更低。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相对较低的担保费率,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主要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共有六个部分20条。
第一部分“明确发展定位目标”,共2条。从明确发展定位和明确发展目标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二部分“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共4条。从规范三级风险分担组织体系、强化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机构功能定位、壮大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理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三部分“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共3条。从回归担保主业、突出重点对象、引导降费让利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四部分“健全银担合作机制”,共3条。从创新银担合作模式、明确风险分担比例、推进数字融担转型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五部分“强化财税正向激励”,共4条。从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科学建立代偿补助机制、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六部分“优化监管考核机制”,共4条。从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风险预警防控、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三、主要特点
(一)从顶层制度上明确发展要求。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到2030年底,力争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余额超过700亿元。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层组织架构,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风险分担支持;强化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机构功能定位,逐步收回对州(市)、县(市、区)公司股权投资;壮大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通过增资、合并、重组,原则上每个州(市)机构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错位发展、稳健运行的“1+16”担保体系。健全银担合作机制,统一构建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20%)的“442”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二)从财税支持上强化正向激励。进一步细化财政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方向和措施,引导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再担保机构功能转型,支持州(市)级机构持续扩大直保业务规模。根据机构责任余额、放大倍数、风险防控等因素建立可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和业务补助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本微利运行。参照财政部做法,建立代偿补助机制,压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管理责任,实现风险补偿后收支“紧平衡”,达到增强担保能力、增强管理水平、控制业务规模、控制担保风险的“两增两控”要求。
(三)从监管考核上规范业务运行。明确各级财政、金融监管、审计部门的职责。压实各州(市)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构建财政与金融的防火墙,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建立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和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坚决打击抽逃资本金行为,避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自身经营问题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加大政策效益和体系建设考核权重。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人才队伍。
(四)从银担合作上提升工作质效。推动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贷款利率、续贷条件、免收保证金、风险缓释化解等方面为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优惠。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助力地方优势特色产业提档升级。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
(五)从重点突破上推动转型发展。推动国担基金SaaS系统合作机构业务全覆盖,打造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息服务中枢,推动“政、银、企”信息互通和共享应用,结合大数据、智能风控等金融科技手段,创新开发“信用+担保”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有效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和可获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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