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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多方合力 巧断土地权属“疑难案”——称杆司法所联合乡综治中心、派出所、村委会成功化解土地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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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1829-2026-274593
发文机构
泸水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工作动态
主题分类
司法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6-01-09 17:53:29

2026年1月8日,称杆乡司法所依托“司法所+综治中心 +派出所+村委会”四联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因无协议共同扶养引发的土地权属争议,既以法治思维明晰了权益边界,又以人文关怀修复了亲属情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基层复杂纠纷调处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无协议扶养留隐患 土地纷争起波澜

称杆乡某村村民肯某无儿无女、无直系赡养义务人,因身患疾病、生活困难,2020年起由同村双某甲、念某乙两兄弟自愿共同承担生养死葬义务。期间,兄弟二人齐心协力照料肯某日常衣食、医疗陪护,直至2021年肯某去世。出于邻里情与亲缘道义,双方未签订书面遗赠扶养协议,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肯某生前使用管理的四块土地,村集体因暂无重新分配规划,作出“不收回土地”的决定,由兄弟俩暂时共同耕种。2025年8月,双方因土地使用管理权分配产生分歧,均以自身照料频次更多、支出金额更高为由,要求优先使用管理优质地块,矛盾逐步升级对峙。村委会介入调解无果后,于2026 年1月向称杆乡综治办正式申请调解。

四联联动聚合力 闭环调处破僵局

司法所接到调解通知后,立即启动四联调解应急响应机制,联合乡综治中心、派出所、村委会业务骨干组成的专项调解小组,按照“事实核查—法理研判—协商化解”的闭环流程,有序推进调处工作。

(一)多维核查,夯实事实基础。调解小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开展全方位、多角度调查核实:村委会精准调取土地使用管理台账,明确四块土地的位置、面积、肥力状况及承包年限,通过走访村民、村民小组长及村干部,详细核实兄弟俩共同扶养的具体细节,确认双方照料时长、支出金额基本持平,均全面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派出所组织现场勘查,拍摄地块现状资料,固定纠纷现场证据,同步排查冲突隐患,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综治中心采取“背对背”约谈方式,分别倾听双方核心诉求,耐心疏导对立情绪,为后续调解搭建有效沟通桥梁。

(二)是精准释法,明晰权益边界。司法所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农村土地使用管理经营相关政策法规,召开专题研判会,明确纠纷调处三大法律原则: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肯某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村集体“不收回土地”的决定符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使用管理地”的法律规定;二是兄弟俩虽无书面遗赠扶养协议,但实际共同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公序良俗,均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三是四块土地虽存在面积、肥力差异,需通过“总面积均分、地块合理搭配”实现权益平衡,禁止单方面独占优质资源。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双方逐一解读法律条款,结合同类纠纷案例释法明理,有效消除了“谁付出多就该优先占优”的认知偏差,引导双方回归法治轨道协商解决争议。

(三)创新方案,实现双赢局面。针对四块土地的实际情况,调解小组结合双方诉求,创新提出“总面积均分、地块搭配分配”的调解方案,经多轮协商完善,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是肯某名下四块土地由兄弟俩均等使用管理,通过合理搭配地块平衡肥力、区位差异,保障双方权益对等;二是兄弟俩在村民代表、村干部见证及调解小组指导下,现场完成界碑埋设与边界确认,全程拍照录像留痕,确保边界清晰无争议;三是明确承包方义务,不得擅自流转土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督;四是承包期届满后,土地由村集体按程序统一规划处理,双方无条件配合;五是协议经司法所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制度层面防范后续纠纷。调解现场,兄弟俩握手言和,对调解结果表示充分认可,一场持续数月的纠纷圆满化解。

机制创新显效能 基层治理启新思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处,是称杆乡深化四联调解机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生动实践,为司法行政系统化解同类复杂纠纷提供了宝贵启示。

一是坚持机制联动是破解复杂纠纷的关键支撑。通过“司法所 + 综治中心 + 派出所 + 村委会”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实现了事实核查、法律解读、情绪疏导、秩序维护的全链条覆盖,有效提升了纠纷化解效率与公信力。二是坚守法理底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保障。始终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权益边界,既保障了实际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三是注重源头治理是减少纠纷发生的长效之策。下一步,称杆乡司法所将以此次纠纷为契机,开展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土地使用管理权益保护等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引导村民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从源头防范此类纠纷发生。

 

来源:称杆司法所 和昌芳

编辑:和梅芳

复审:尹会

审定:王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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