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公安局关于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浏览:0  来源:泸水警方

索引号
01528179X-2026-276306
发文机构
泸水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公安简讯
主题分类
公安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6-02-14 08:54:54

泸水市公安局关于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临近春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岁末年初期间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与对象

(一)无证经营: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违规存储:在许可证载明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或超量存储、混存违禁品;

(三)非法渠道:采购、销售非法生产、走私、超标违禁产品及“三无”产品;

(四)违规模式: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方式。

 (五)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活动。零售经营者需实行专店销售,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违规储存行为。

二、重点打击行为

(一)各类非法经营: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及原材料(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二)经营超标违禁产品:销售礼花弹、“大西炮”“鱼雷”等A、B级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

(三)许可证违规使用: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违规运输配送:未使用专用车辆向零售店配送,或向无证单位销售。

三、相关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一)行政责任: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通常2万元至10万元不等);

(二)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重处罚:对屡教不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从严从重处罚

四、举报电话

六库派出所0886-3622922

西城派出所0886-3632110

大兴地派出所0886-3871010  

老窝派出所0886-3866005

上江边境派出所0886-3891110

鲁掌边境派出所0886-3811110

古登边境派出所0886-3881110

称杆边境派出所0886-3876110

洛本卓边境派出所0886-3881410

片马边境派出所0886-3861110

特此通告。

   泸水市公安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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