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出入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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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79X-2014-80937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主题分类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14-05-15 02:58:30
申请类别 | 申请时限 | 申请条件 | 申 报 材 料 |
普通护照 |
自申请受理之日第二天起算15日 | 中国公民因私人事务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本人均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相片背景为白色,照片规格为48mm×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 mm。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应当提交前款项规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
自申请受理之日第二天起算15个工作日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 l、探亲2、旅游 3、从事商务活动 |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相片背景为白色,照片规格为48mm×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 mm。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四、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是指: 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旅游:参加团队旅游的,须提交印有旅行社名称的申请表。 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
自申请受理之日第二天起算15个工作日 |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均可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mm×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 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应邀赴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入台旅行证影印件。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2、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3、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4、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5、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6、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7、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8、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自受理后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上报省厅制证 |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mm×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 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
签证和停留证件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居留证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 |
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均可申请相应类别的停留、居留证件 | 一、提交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有关证件和证明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申请居留证件应当留存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 五、对签证延期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持C(乘务)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 2、持F(访问)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依法登记证明。 3、持G(过境)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船、车)票。 4、持J2(短期记者)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 5、持L(旅游)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和行程计划安排。 6、持M(贸易)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当地邀请、接待单位(人)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依法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签名并提交中国居民身份证。 7、持Q2(短期团聚)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被探望人员出具的证明函件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被探望人员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8、持R2(人才)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依法登记证明。 9、持S2(短期私人事务)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被探望人员出具的证明函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 10、持X2(短期学习)字签证者,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录取、入学或在读证明和证明函件。 六、符合国家规定需要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申请换发签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换发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授权单位或者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2、申请换发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 3、申请换发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授权单位或者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商业贸易合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换发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被探望人员出具的证明函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5、申请换发R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函件。 6、申请换发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被探望人出具的证明函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换发X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函件和录取、入学证明。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为下列人员签发居留证件: 1、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人员; 2、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 3、出于人道和其他合理事由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人员。 八、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工作类:持R1字、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证明函件。 2、学习类: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证明函件和录取或入学证明。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习机构同意后,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件加注。提供学习机构的推荐信和实习单位同意勤工助学或校外实习的证明函件。 3、记者类: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签发的《记者证》和常驻新闻机构证明函件。 4、团聚类: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被探望人出具的证明函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5、私人事务类: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居留证件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其他处理私人事务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被探望人员居留证件和函件。入境后需要接受医疗救助或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或回国养老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与养老、福利机构签订的养老合同。 6、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证实申请人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
出入境通行证 | 自受理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满10日后方可制作证件 | 1、边境地区的公司、企业; 2、被批准为开展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的企业; 3、边境地区的个体商户; 4、经公安部批准同意的特殊情形。 |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相片背景为白色,照片规格为48mm×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 mm。二、申请人所属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交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本地居民交验户口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提供申请人与所属公司、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提交申请人所属公司、企业的单位证明; 对有以下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加急: (一)出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紧急出境参加中老、中缅、中越交易会的; (三)紧急出境处理经济案件纠纷或其它突发事件的; (四)紧急出境运输鲜活等绿色食品的; (五)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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