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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证公开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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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179X-2009-80945
发文机构
泸水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09-07-27 14:24:59

 

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证公开告知程序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的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的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二)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要求。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2、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3)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6)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3、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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