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证公开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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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79X-2009-80945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主题分类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09-07-27 14:24:59
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证公开告知程序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的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的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二)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要求。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2、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3)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6)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3、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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