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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章刻制的公开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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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179X-2009-80943
发文机构
泸水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09-07-27 14:28:00

办理公章刻制的公开申领程序


 

   1、刻制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内部机构的公章,一律凭本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开具的需刻公章相关文件或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属州级的到州级公安机关申领,属县辖区的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就可由公安机关统一刻制。

   2、除怒江州外的各单位需刻制公章,首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相关文件或证明,方能在所在地申请刻制。

   3、刻制各企业的公章,需凭本单位开具的相关材料及企业所在地营业执照(正副本)到本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就可由公安机关统一刻制(三资企业刻制上述印章,需凭营业执照和《三资企业备案证》。如果三资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持中方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刻制个人名章、单字章、扁章,无需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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