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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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81773-2009-86317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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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09-07-20 15:32:01
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国办发[2003]79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科教发[200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云政发[2004]7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是指在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本着政府推动、政策拉动、资金扶持的原则,采取转移就业订单定点定向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以转移就业为目的引导性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按照“政府支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方针,优化整合城乡教育培训资源,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务输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第四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坚持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为前提,以转移就业为目的。
第五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有外出打工愿望的农村16至45周岁的劳动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统一负责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计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年度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问题开展调研,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由省扶贫办归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管理,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协调配合。
第七条 地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计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中的问题。
各地州市财政、农业、扶贫、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第三章 转移培训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引导性培训为辅。对受训农民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7—90天的培训。
第九条 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定向培训为主。坚持先有订单后培训,没有订单不培训的原则,确保95%以上的受训农民实现全年外出就业累计半年以上的目标。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拟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方案,设置培训课程,安排培训内容,提高受训农民的技能素质和创业素质,增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能力。
第十一条 引导性培训主要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知识等方面培训,目的是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提高城市生存能力。
引导性培训要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第四章 转移培训基地认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实习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
(三)有转移就业渠道和有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习基地贴近农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十四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认定,原则上由县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县的基地认定机构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的时间、条件、程序及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基地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县基地认定机构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的代表和相关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省、地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基地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五)各级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管理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管理,对2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由基地认定机构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对就业率达不到80%的,在第二轮培训机构招标时取消竞标资格。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各县每年12月前将下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逐级上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情况、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及地方用于转移培训的资金情况,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分别确定项目实施县,安排转移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转移培训单位向本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县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四自主”的原则开展工作。
自主招生。根据“订单”数量、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自行招收学员。
自主培训。培训专业设置、教材编写或选用、理论教学、实习操作等有关培训事项,均由学校自主决定。
自主管理。参训学员入校后,培训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加强教学、住宿、操行和档案管理。
自主安置就业。参训合格的学员,培训机构按照“就业承诺”,安置学员就业。
第六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应当记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住址、就业去向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培训项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对培训项目因监督不力酿成重大问题的,要逐级追究项目主管单位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转移培训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工作制度。各县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本县情况报各地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各地州市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本地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转移培训工作,地县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直接让农民受益。可以采用发放培训券方式,也可以通过对受培学员发放现金的方式来实施,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鼓励各地根据地区特点创造有效的补贴模式,确保参训农民直接受益。具体资金管理按《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检查验收按照“保证培训质量、注重输出效益、完成输出任务、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条 项目检查主要针对项目县和培训单位的工作,同时对各地州市的转移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检查验收分为县级自查、地级检查和省级抽查三个层次。检查验收工作要建立多部门协作的机制,要创新检查验收形式,提高检查质量。
各县开展自查工作的时间为每年12月份,自查报告于12月底以前报省项目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开展检查的时间为次年1月份,检查报告于1月底以前报省项目主管部门。省项目主管部门次年3、4月份开展抽查。
县级自查、对学员或家庭成员进行面对面调查数量不低于本县(市)承担转移培训项目计划任务的百分之一;地级检查不底于千分之五;省级抽查不低于千分之一。
检查主要依据上报的农民培训台账和农民转移台账随机抽样进行,并采取进村入户,跟踪调查的办法,检查培训转移实情。
第三十二条 各级检查验收均实行百分制。
按照附表一对培训单位检查验收打分。
按照附表二对县级组织管理打分。在各县的得分中,县组织管理得分的权重为0.3,培训单位得分权重为0.7。
按照附表三对各地州市组织管理打分。在各地的得分中,地级组织管理得分的权重为0.2,县级得分的权重为0.8。
第三十三条 检查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优秀的县(市),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县(市),省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下年度转移培训计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商财政厅、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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