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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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1722-2025-274497
发文机构
泸水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12-17 09:51:46

为规范泸水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美观协调的城市环境,泸水市制定《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泸水市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定义

户外广告设施,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通过安装、悬挂、张贴等方式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户外招牌设施,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三、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厘清职责边界: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门楣招牌备案,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和日常管理。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内容行为。

3.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健、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核心要求

1.规划先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允许、限制、禁止设置区域,确定总量、类型和密度指标,规划报批前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三十日。

2.禁止设置情形:《办法》列出九类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影响市政及消防设施使用、在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设置等。

3.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施需符合批准文件要求,使用安全环保材料,满足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消防等安全标准;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墙体上,需控制亮度和噪声,科学管控使用时间。

4.审批管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需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主管部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五、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1.编制设置导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规划和城市街区容貌特点,制定并公布招牌设施设置导则。

2.设置要求:招牌内容需与设置主体合法注册登记名称相符,不得利用危房设置,不得影响市政、交通、消防设施使用;不得在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米内设置独立式招牌,且不得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形式。

3.备案管理:一楼门楣招牌需在首次或变更设置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拆除后三十日内需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许可与备案管理要点

1.申请材料: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需提交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场地使用权材料、效果图及施工图等;新建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还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2.许可期限: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户外广告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3.公益广告要求:大型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设施,免费刊播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总时长的20%,自然年度累计不少于六十日,公益广告版面比例不低于25%;突发事件期间,需按要求发布应急预警信息,且不计入公益广告时长。

七、维护与监管责任

1.安全主体责任: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是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遇恶劣天气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防护措施;金属结构主体的设施,安全检测周期为1年,检测不合格的需立即整改或拆除。

2.日常维护要求:保持设施整洁完好,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照明设施断亮时,需及时维修更新,修复前停止使用。

3.部门监管职责:相关管理部门实时共享设置信息和违法行为信息,采取随机抽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审批、备案、执法等情况。

八、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因设施维护不当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阻碍执法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九、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需在施行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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