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5-2035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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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1722-2025-274104
发文机构
泸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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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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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12-24 15:03:24

为深入推进泸水市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泸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5-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一)编制背景

生态环境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已先后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及建设指标(含约束性指标18项、参考性指标7项),明确了目标责任、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文明制度五大核心领域建设要求。怒江州人民政府同步印发州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构建了“省-州-县”三级创建体系。泸水市作为怒江州府所在地,坐拥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怒江流域生态核心区,已获评“中国天然氧吧”“云南省绿美城市”,立足生态禀赋与创建基础,结合指标要求编制本《规划》,全力冲刺国家及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二)编制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办生态〔2025〕4号)及怒江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州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等文件精神,严格对标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参考性指标“择优提升”要求,编制本《规划》。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峡谷生态、边境特色、绿色转型”三大优势,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将泸水建成“生态屏障牢固坚实、空间布局科学合理、产业发展绿色低碳、人居环境宜居舒适、生态制度健全高效、生态文化深入人心”的国家和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近期(2025—2027年):到2027年,以峡谷特色农业、绿色能源和文化旅游经济为特色、以绿色低碳为标志的现代经济体系基本形成,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序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更加洁净优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减少,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稳步提升,生态安全屏障进一步筑牢,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美丽泸水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力争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标准,并获得省级命名。

中期目标(2028—2030年):持续巩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新突破,碳排放稳中有降,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逐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更加优美宜居,生态文化氛围浓厚,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得到良好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指标全面优于考核标准,力争获得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的验收推荐,通过生态环境部的验收审核并获得命名。

远期目标(2031—2035年):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不断深化拓展,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碳排放总量达峰后持续下降,碳中和迈出坚实步伐,高质量发展取得突破性成效,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生态环境基础建设根本好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稳定,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四个战略定位”建设实现整体跃升,高品质建成中国式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打造美丽中国“泸水样板”。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规划》期限为2025-2035年。

近期:2025~2027年,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设期。

中期:2028~2030年,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提升期。

远期:2031~2035年,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拓展期。

规划基准年为2024年,社会经济及环境质量数据更新至2024年,《规划研究报告》为文本提供技术支撑。

(一)工作基础与形势分析

涵盖区域生态特征(高黎贡山生态屏障、怒江流域生态核心区等)、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基础(绿美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产业等成效)、存在的短板弱项(如部分参考性指标待提升)、面临的政策机遇与发展挑战等5项内容,精准对标建设指标找差距、定措施。

(二)规划总则

包括规划范围与期限、规划定位、规划目标与指标(对照18项约束性指标、7项参考性指标明确目标值)、建设指标目标值等6项内容,确保创建工作靶向发力。

(三)规划任务与措施

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宏观战略,围绕目标责任、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文明制度等五大领域建设,完成五大领域任务工程建设项目。

(四)重点工程

聚焦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五大领域,谋划实施一批重点项目,涵盖峡谷生态保护修复、绿美城乡提升、生态产业培育、“两污”治理提质、生态文化传播等类别,针对性破解指标达标短板,总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储备动态调整,建设期为2025-2035年。

(五)保障措施

包括组织保障(成立创建领导小组)、监督考核(将指标达标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财政保障(拓宽融资渠道)、科技创新(强化技术支撑)、全民参与(健全志愿服务体系)5项内容,确保《规划》落地见效。

《规划》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泸水生态环境质量优势,推动18项约束性指标全面达标、7项参考性指标持续提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山水经”“生态牌”“边文章”深度融合;改善投资与发展环境,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升居民生态文明素养,实现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双赢。

四、与上级文件的异同

(一)差异之处

规划实施期限不同,因新版编制指南将规划期调整为5-10年,本《规划》期限为10年(2025-2035年),与州级15年规划形成有效衔接;突出泸水峡谷生态、边境建设特色,针对高黎贡山生物多样性调查、怒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等指标制定专项举措,新增“林香林药产业培育”“碳汇项目开发”等特色任务。

(二)一致之处

规划总体章节框架与州级规划保持一致,均围绕五大核心领域、六大体系展开;严格对标国家及省级建设指标,约束性指标全部纳入考核,参考性指标按需提升,建设目标与上级创建要求完全统一。

五、专业术语诠释

生态质量指数(EQI):指创建地区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质量状况的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的综合反映。△EQI表示评估年生态质量指数与上一年生态质量指数的差值。执行《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

PM2.5浓度: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悬浮颗粒物在环境空气中的浓度。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配套文件测算。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创建地区应确保重点建设用地不出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或对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守住保障“住得安心”底线。重点建设用地是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每年达到100%,或者达到95%以上且对存在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即未对人居环境造成风险)的,认定为实现“有效保障”,参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环办土壤函〔2023〕7号)执行。

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指纳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传入定殖并对创建地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农林牧渔业及人类健康产生威胁或者危害的外来物种。创建地区要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和防控工作,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制定防控治理工作方案并实施,并对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开展生态系统恢复。

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指创建地区通过人工或者采用技术装备等方式,掌握各类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位置、排放方式、污水排放特征等信息,对存在设置不合法、排污不合规和建设不规范等问题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实施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等活动,直至符合要求的工作。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按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认定黑臭水体治理完成情况。县域内无农村黑臭水体,或县域内所有排查上报的农村黑臭水体达到治理要求,或零星散发的农村黑臭水体及时排查治理并基本消除的,认为该指标合格。发现县域范围内3条及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未达到治理要求,或发现3条及以上不在治理清单内的新增农村黑臭水体,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水体和发现新增黑臭水体一共达到3条及以上,则视为该指标不合格。同时,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护机制,包括:水体巡查和保洁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管护制度、村民参与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

农膜回收率:指创建地区农膜回收量占使用量的比例。要求创建地区生产、销售、使用的农用薄膜符合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和相关标准,无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参照《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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