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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市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商业)补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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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1722-2025-272480
发文机构
泸水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11-13 19:13:0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更好地支持刚性与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因城施策,稳定企业经营、帮助企业缓解困境,全力推动泸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泸水市决定开展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商业)补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时间

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一)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泸水市购买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的购房人(不限户籍),可享受购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申请主体须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首次登记备案时间在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四)享受补贴的房屋,需为房地产企业自愿参与本次购房补贴活动,且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泸水市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新建商品住宅;经审核参与补贴活动的房地产项目共10个,分别为:秀山春苑、傈景名苑、西岸山水湾一期、滨河幸福里一期、龙腾江山阅、盛世华城一期、盛世华城二期、同安红庭、怒江泸水新城区碧桂园三期、怒江泸水碧桂园水云瑶。

(五)参与补贴活动的商业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已建成的竣工交付项目或达到现售条件的项目。

(六)在补贴规定时间内,若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达到预售条件或现售条件的均可参与补贴活动。

(七)二手房、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工抵房、车位等,均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三、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泸水市财政局全额安排,以实际清算金额为准。

四、补贴标准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的购房人,每套住宅(商业)仅可享受1次补贴,且每位购房人仅可享受1次补贴。

(二)购房补贴的申请主体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上载明的买受人。

(三)同一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商业)时,本公告补贴与省级购房补贴政策不冲突;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的总价标准,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为准。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新建商品住宅(商业)单套总价的2%给予购房补贴,同步要求房地产企业给予1:1以上奖励优惠。

五、申请方式

(一)购房人需在本公告规定的补贴时间内,向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新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购房人身份证的正面(人像面)及背面(国徽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2.由购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或复印件;

3.购房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储蓄卡(仅限I类账户)复印件(需包含完整卡号);

4.提供卡号前,购房人需确认该银行卡状态正常且未被限额(不支持信用卡);

5.购房人出具购房款付清证明(收据,银行流水、按揭贷款证明等)。

六、资料校验

(一)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补贴的兑付工作。

(二)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注明未通过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应尽快按照提示要求修改材料,避免因修改不及时导致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后,无法提交修改材料或无法获得补贴的情况发生。

(三)购房人需确认所填报的银行卡户名、账号准确无误且卡片状态正常;银行卡户名必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上的买受人姓名保持一致。若因购房人个人原因(如信息填报错误)或提供的银行卡问题(如卡片冻结、注销)导致补贴资金入账失败,相关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且视为购房人放弃本次补贴申请。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补贴实行“先到先得”原则,补贴时间结束,补贴活动即终止;同时,购房人应确保所购买的房屋已达到预售或现售条件,否则不予发放补贴。

(二)为满足财政资金审计等法定要求,主办单位需在必要范围内收集申请补贴人的个人信息详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交易时间、交易金额、购房商家信息等),以便开展查验与核实工作。

(三)在购房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购房补贴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相关变更或调整内容需通过合适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购房人需自愿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负责。补贴申领人姓名、网签备案登记表上的买受人姓名必须保持一致;若因两者不一致导致补贴无法兑付,相关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本次购房补贴活动。参与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签订承诺书,对其提供的房源信息、房屋价格、房屋成交信息等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主办单位将立即取消其参与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因司法判决等非销售情形发生的房屋产权转让或变更,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七)购房人领取购房补贴后,若出现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情况,需先退回已领取的补贴款项,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若因司法判决需注销网签备案合同,且购房人未主动退回已领取的补贴款项(含省级补贴),在司法判决执行完毕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

(八)本公告中所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登记备案时间”,是指同一套住宅在相同产权人(含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名下首次办理网签备案的时间。在本次补贴实施前已办理网签备案的合同,若在补贴实施期间注销后重新备案,该情形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

(九)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补贴条件、故意套取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主办单位将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次购房补贴的主办方为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水市财政局;补贴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咨询电话: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86-3062207)

特此公告

 

泸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3日


来源:泸水时讯

编辑:杨   蕾

审核:胡俊杰

终审:和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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