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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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1722-2025-262599
发文机构
泸水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05-08 11:23:31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规范泸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泸水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旨在让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二、适用范围解读

(一)生活垃圾定义:指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渣土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明确了涵盖与排除的范围。

(二)缴费主体:涵盖本市建成区工作、生产、生活的各类单位、外来务工人员、暂住人员等,还包括驻泸水市的省级相关机构及部队等,涉及面较广,基本覆盖城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群体与组织。

三、收费原则阐释

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差别化收费”原则,体现了公平性,按照产生量及相关差异来合理收取费用,同时明确其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求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且必须足额上缴地方国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转移等违规操作,保障收费的规范与资金安全。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市财政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入库指导,协助税务部门进行代征单位的考察、审核和委托协调,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使用及征收经费保障工作。

市发改部门根据政府定价程序完成乡镇(街道)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并协调上级发改部门制定和调整城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收费信息的摸底核实,并按政策规定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单位和个人、应缴金额等费源信息,每季度与受委托单位核对费源信息后向税务部门推送应征明细。

市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确定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市文旅部门做好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星级酒店床位、从业人员的确定等相关信息资料反馈至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做好计征、缴款信息的反馈、统计。

五、减免政策说明

对于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以户为单位给予免征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体现了对困难群体的关怀与政策倾斜。

六、费用使用去向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末端处置以及代征手续费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服务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环节。

七、违规责任明确

(一)缴费主体违规:单位或个人若违反办法规定,如擅自制定收费标准、隐瞒坐支费用等,将依照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按规定缴费的,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则面临相应罚款,拒不缴纳的还会被催缴乃至由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二)工作人员违规: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约束工作人员,保障政策执行到位。

八、施行时间与解释权

本办法自2025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泸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便于后续实施过程中对相关疑问进行解答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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