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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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1722-2024-256453
发文机构
泸水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4-12-16 17:39:28

为纠正行政案件败诉的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败诉过错责任,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泸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泸水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便于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了解掌握《暂行办法》相关内容,现就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制定《暂行办法》是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政务环境的需要,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需要。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纳入法律监督的范畴,是促进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暂行办法》十分必要。只有从制度上有效地约束行政权力的运行,实行有权必有责、有错必追究,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乱用或者惰用,才能真正实现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法制要求。

起草的《暂行办法》于11月4日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经过反复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暂行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计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败诉确认、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方式、附则等内容,明确了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追究内容和处置方式,规范了具体的工作方式和流程。

第一章总则:从全局出发,明确上位法依据、适用人员、行政败诉案件范围认定、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划分、审核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败诉确认:明确行政败诉案件范围(即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纠错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案件、限期履职、作出国家赔偿的案件;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败诉的案件;其他依法认定为行政案件败诉的案件),拟成立相关考评小组,确定由市司法局开展初步调查分析后,提交考评小组审查相关过错责任程序。

第三章责任认定:明确可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七种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规开展应诉工作十种情形,细化了相关处置措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原则:明确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党政一把手责任具体情形,建立免于或不予问责清单、从轻减轻或不予问责清单和从重问责清单,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对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对待,追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合理性,使行政败诉相关人员能干事、敢干事。

第五章责任追究方式:包含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明确由司法局负责本办法解释,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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