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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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1722-2024-241633
发文机构
泸水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4-03-25 17:38:2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土地储备工作,泸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泸水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了解掌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就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土地储备是调控土地市场,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起步晚,虽然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但是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开展土地收储工作严重滞后。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对土地储备的机构设置、运作机制、资金管理、收益分配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规范,起草的《办法》于4月28日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征求律师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近期国家对土地收储的资金筹措等政策作出了较大调整。反复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本《送审稿》。

二、《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九个章节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职责、储备土地计划和管理、入库标准.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发整理.管护和利用、土地储备供应、资金来源管理、监管责任、附则九个章节。

第一章节:总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进一步发挥土地储备调控作用,实现“一个管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储备新格局,来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二章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职责。明确了市“土储委员会”是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研究制定土地储备的相关事宜,审议和批准土地规划储备范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实施方案等,负责对重大土地储备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储委员会的领导下,接受州、市自然资源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统筹全市的土地储备供应工作。

第三章节:土地储备计划和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节:土地储备入库标准、范围、程序和方式。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办法》规定10种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按照规划一批、报批一批、征收一批的原则,抓好规划储备向指标储备转化、指标储备向实物储备转化。并明确了国有存量用地收购储备可采取的方式和各类型用地收回方式。

第五章节 开发整理、管护和利用。开展对纳入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管护、利用,前期开发整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土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土储委员会备案。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土地储备所需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省级政府代发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并明确了前期开发成本计入土地储备支出的项目。

第六章节储备土地供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组织全市的土地供应。供应价格应当进行评估。交易底价和起始价报土储委员会集体决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进行交易。储备土地按规定供应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储备成本价。土地使用者应严格依照规定的用途和开发时限要求使用土地。否则由国土部门负责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七章节储备资金来源、管理。这是核心内容。《办法》规定土地收储所需资金由州、县(市)级财政分级承担,所需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专项债券解决。土地出让净收益州、县(市)分成根据资金投入占比进行分配。并就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说明,明确了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补偿项目和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可后进行支付的项目。但是,不得借名义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储备服务。支持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但是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或者第三方认可的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第八章节监管责任。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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