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泸政发〔202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省、州人民政府的部署,市人民政府依照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截至2020年底公布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附件1)。
二、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1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泸水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泸水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泸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泸水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泸水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泸政办规〔2019〕1号)2019年6月1日
(二)《泸水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泸综执规〔2018〕2号)2018年10月31日
(三)《泸水市六库城区渣土运输管理规定》(泸综执规〔2018〕1号)2018年10月31日
(四)《泸水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泸政发〔2020〕98号)2020年12月24日
附件2
泸水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泸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泸政办发〔2017〕195号)2017年7月27日
(二)《六库地区垃圾清运处理价格执行方案》(泸水县政府公告第10号)2007年7月1日
(三)《泸水县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泸水县政府公告第19号)2013年4月12日
(四)《泸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泸水县政府公告第16号)2012年4月1日
(五)《泸水县社会救助管理办法》(泸水县政府公告第18号)2012年8月1日
(六)《泸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泸水县政府公告第14号)2011年7月21日
(七)《六库地区垃圾清运处理价格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泸水县政府公告第11号)2007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