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泸水市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和《云南省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做到制定科学、程序合法、结果公平,防止有关合理布局规划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政策性规定相抵触。
(二)便民服务原则
要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三)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要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划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四)分类施策原则
认真研究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五)尊重历史原则
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发布合理布局规划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泸水市行政辖区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条 设立卷烟零售点,申请新办卷烟专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申请办理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1.距离限制。主要运用于城市、乡镇的街道、路段等开放式、可直接测量的地域范围。县城及近郊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不得少于30米;乡镇街道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不得少于10米。车站、综合性批发市场或人均持证率较低的可适当放宽,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今后逐步调整优化。
经营场所之间的最近人行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符合交通规则要求)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并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测量结果为准。
2.小区域总量限制。主要运用于相对封闭、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如农村行政村、高速公路服务区、军队大院、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自然村的50户以下的限定办理一户零售户,50户至150户的限定办理1-2户零售户,150户以上的限定办理3户零售户;功能单一的专业机构根据服务对象数量,限定零售户总量为1-2户。
第五条 属于下列经营场所类型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网点:
1、法定不予许可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①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③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④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⑤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⑥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⑦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经营场所方面
①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②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③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3)经营模式方面
①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②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③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特定区域
①城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100米以内,乡镇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50米以内;
②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③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④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2、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①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②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酒店、烧烤店、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六条 特殊情形。
(1)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①残疾人;
②军烈属;
③退役军人;
④建档立卡贫困户;
⑤低保户。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间距标准。
(3)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可考虑放宽或不受间距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4)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可适当降低间距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5)对批发市场、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等新兴经济区域,结合其商圈环境、通行条件和消费水平,可根据其实际商业区域划分进行单独布局。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规定实施后,有效期届满需要依法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期限的,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延续。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规定实施后,经营地发生变化需要依法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适用本规定关于距离和总数限定的相关规定。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生效后起实施,原制定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泸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泸水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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