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15281722/2020-149176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0-10-20
一、出台背景
2007年9月10日,州人民政府第7号公布了《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至今已历时13年之久,管理办法中原有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需求,即将废止。为保证我州公积金管理的延续性、有效性,确保公积金业务的规范运作,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更好地体现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适应我州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和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要求,我中心对此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起草。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包含十二章,53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以“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简化手续、高效便民”为基本原则,强化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明确了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的职责,公积金中心作为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了责任分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明确了贷款的对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不予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种类。明确贷款种类: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三种贷款种类。
第四章 贷款程序。明确职工用房地产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流程、阶段性担保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明确贷款额度应符合的限额标准;明确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明确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第六章 贷款担保。明确贷款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具体的担保方式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七章 贷款偿还。明确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后管理。明确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贷款安全;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应当采取的追偿贷款措施。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规定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相关情形。
第十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后,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明确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依法处分抵押物、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相关情形。
第十二章 附则。明确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应当作出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示和办法实施时间。
三、新旧政策对比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积金贷款以“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简化手续、高效便民”为基本原则,强化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明确了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的职责,公积金中心作为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了责任分工。
一是按照国标规定将贷款对象及条件规定为“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同时1个月内没有支取使用过公积金”。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
二是明确规定了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三是按照国标规定将贷款期限调整为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明确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四是将最高额度规定为“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地房价市场合理确定,经管委会会议通过后发布执行”。避免了额度动态调整带来的规范性文件多次修改。
五是加强贷后管理,明确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贷款安全;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应当采取的追偿贷款措施。明确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依法处置抵押物、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相关情形。
四、解读机关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读。
联系电话:0886-3636262
相关文件: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