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殡葬改革有关问题解答

浏览:0  来源:

索引号
015281722-2019-39897
发文机构
泸水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07-01 15:06:39

1.已修建的活人墓,在不影响交通、城市规划建设的情况下,是否适当放宽葬入已修建的活人墓?

答:不放宽。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

自《泸水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施行之日起,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属已葬一方的合葬墓,死者遗体火化后,以骨灰盒的形式可以葬入合葬墓中,葬入后由墓主家属进行植树绿化。其它已修建的活人墓一律不得葬入,并限期拆除。鼓励单人墓、合葬墓墓主家属将坟迁入公墓内。

2.泸水习俗是氏族集体安葬,火化后,是否允许在家族式墓地立碑安葬,或是否允许葬入已建活人墓或家族式墓地?

答:不允许。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3.国家财政供养对象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是否可以葬入籍贯或户籍所在公墓?

答: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国家财政供养对象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能葬入农村公益性公墓。

4.国家财政供养人员退休后居住的农村,交通不便,是否允许土葬?

答:不允许。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予以尊重,但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怒江州泸水市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8]23号),泸水市六库镇重阳社区、向阳社区、江西社区、新城社区划定为火葬区。

(一)被划定火葬区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

(二)泸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城镇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5.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的是否可以领取丧葬费用?

答:不能。除属已葬一方的合葬墓,死者遗体火化后,以骨灰盒的形式可以葬入合葬墓中,可以领取丧葬费用。其它的不能领取丧葬费用。

6.被划定为火葬区内的城乡居民、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是否可以在泸水行政辖区外异地安葬?

答:可以。遗体火化后,泸水市辖区外异地安葬的,按属地殡葬管理规定执行,已在其他地州、县(市)购买公墓穴位的,应当提供墓穴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墓穴位证明。

7.死亡后遗体是否可以异地运输?

答:被划定为火葬区内的城乡居民、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不存在遗体异地运输,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8.丧事活动是否允许在单位或小区进行?

答:不允许。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9.殡仪馆是怎样收费的?

答:根据《泸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水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试行)》的批复执行。分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收费。

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有四项:

1.火化费(含抬尸进炉、火化、拣灰装盒等服务)。根据《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殡葬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规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拣灰炉火化费收费标准为每具700元,12岁及以下儿童遗体火化费实行减半收费政策,其它减免政策按《泸水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运尸(遗体接运)费。往返距离在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运尸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370元,超出2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4元。长途运载尸体往返里程200公里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丧属搭乘运尸车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3.遗体存放(冷藏)费。遗体存放(冷藏)收费标准为7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4.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收费标准为10元/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

5.延伸服务收费。殡仪服务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殡仪乐队等。延伸服务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已经报市民政局审核、发改局备案。

这两项收费已在泸水市殡仪馆内已公开公示。

10.小沙坝公墓穴位是否可以预售?

答:现有的小沙坝骨灰公墓不可以预售。待泸水市经营性公墓建成后可以预售。

11.小沙坝公墓内已修建的活人墓和生基地怎样处理?

答:采取三种方式处理:

一是生基地以置换公墓穴位或退款来处理。

二是死亡遗体火化后在原来生基地上,以骨灰形式葬入,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三是在小沙坝公墓内已修建的活人墓,火化后以骨灰盒形式葬入或拆除坟头立碑,骨灰不得装棺入葬。已葬一方合葬墓,死者遗体火化后,以骨灰盒的形式可以葬入合葬墓中,骨灰不得装棺入葬。

12.已修建的活人墓拆除有没有补偿?          

答:没有补偿。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已修建的活人墓自行拆除,要求迁入骨灰公墓安葬,免收穴位费。

13.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另一方不是财政供养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是否允许以遗体葬入合葬墓中?

答:不允许。火化后,以骨灰盒形式可以葬入已葬一方的合葬墓之中。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已安葬在公墓内的,另一方面不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火化后以骨灰盒形式可以葬入公墓内。

14、遗体安葬和骨灰安葬墓碑的规格大小是多少?

答: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

15、遗体火化有没有时限要求?

答:遗体应当自确认死亡之日起10日内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特别提示:在医院死亡人员的遗体在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24小时。

16、殡葬惠民政策的对象是那些?

答:除财政供养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户籍在泸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困难群众、泸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低保户、孤儿(困境儿童)、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无名、无主、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

17、外来流动人员指的是哪些?

答:外来流动人口一般是指从外地流入泸水市,在泸水市就业和居住,但不具备所居住地泸水市户口的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泸水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泸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服务电话:0886-12345 滇ICP备202100028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3210054

滇公网安备:53332102000130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