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水利局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四乱”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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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706-2025-270273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水利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水利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5-10-17 11:30:29
泸水市水利局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四乱”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泸水市河道管理秩序,打击河湖“四乱”行为,切实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泸水市水利局现就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四乱”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行为范围
在泸水市辖区所有河道,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实施下列“四乱”行为:
- 乱采: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等行为。乱占:围垦河湖,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行为。乱堆: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垃圾,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行为。乱建: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构筑物等行为。
二、违法责任追究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或接到举报后,发现“四乱”行为将立即制止,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包括收集现场照片、视频、询问笔录、勘测数据等),并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恢复河道原貌。
(二)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三)联合监管措施
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各乡镇、村级河湖长要自觉担负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四乱”行为,对本辖区内所有河道定期进行巡逻,对涉黑涉恶,煽动、组织和实施暴力抗法的,配合公安机关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被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最终认定存在“四乱”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禁止参与泸水市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及涉河相关项目的投标;限制申请新的许可证及相关行政许可,已取得的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市水利局将违法信息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实施多部门联合监管。
三、监督与举报途径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发现“四乱”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0886-3622087
保护生态环境,打击河湖“四乱”行为是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河湖“四乱”等违法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本通告发布前已实施“四乱”行为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整改,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市水利局说明情况并接受处理;逾期不整改、不配合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通告。
泸水市水利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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