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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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693-2024-255961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林业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13 11:17:4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林草罚决字[2024]第025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云南民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533301MAGPP***
法定代表人:和**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上江镇****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公司在泸水市六库街道办小沙坝村委会丽昌组(师乃
瓦地)违规使用林地,经鉴定:违法占用林地1.94亩(1293.98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每平方米12.00元人民币(1293.98×
12=15527.76元人民币)的林业行政处罚(合计:15527.76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开具直缴票据,缴至泸水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滞纳金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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