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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0  来源:稽查大队

索引号
015281693-2024-255961
发文机构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林业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4-12-13 11:17:4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林草罚决字[2024]第025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云南民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533301MAGPP***

法定代表人:和**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上江镇****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公司在泸水市六库街道办小沙坝村委会丽昌组(师乃

瓦地)违规使用林地,经鉴定:违法占用林地1.94亩(1293.98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每平方米12.00元人民币(1293.98×

12=15527.76元人民币)的林业行政处罚(合计:15527.76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开具直缴票据,缴至泸水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滞纳金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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