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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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693-2024-255494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林业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04 11:01:1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林草(大办)行罚决字[2024]第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詹**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5年08月14日
身份证号码:3503021975081****
工作单位:
现住址:_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大练地村***
采石场项目部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_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在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办大练地村委会新农村组大黄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经鉴定:违法占用林地 0.0744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 责令于2025年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罚金(合计7440.00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开具直缴票据,缴至泸水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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